本報訊 (記者 周瑞平 通訊員 鄭文慧)安徽亳州男子周某租賃一輛和自己的車同款同色的寶馬車,通過更改車架號和車牌號,抵押給別人借款用于償還債務,結果聰明反被聰明誤。近日,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今年3月25日,被告人周某從一家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一輛白色寶馬轎車,簽訂了租賃合同,租賃時間為一個月。周某租賃的寶馬轎車和自己擁有的寶馬車系同款,車雖已過戶在其表親王某名下,實際還是周某在使用。因其在借貸平臺上的債務到期了,周某就想通過虛構租賃寶馬車輛的信息,把租賃車輛改裝成自己的寶馬轎車,再把該車抵押出去用于償還貸款。周某通過他人做了一套車架號的貼碼,又把車牌號換成自己的車牌號,聯系李某某,約定以20萬元的價格把這輛寶馬車抵押給李某某。因周某的寶馬車已過戶給王某,其讓王某于同年4月1日開著租來的寶馬車跟李某某簽訂了協議,將該車輛抵押給李某某,周某獲得20萬元用于償還自己的債務,王某對其篡改車輛信息的事情不知情。
案發后,涉案寶馬車已發還租賃公司,被告人周某及其家人已全部賠償被害人李某某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某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周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系自首,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可減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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