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找零給創可貼,藥品店找零給口罩,超市找零給糖果……坊間有一種“魔法”,就是結賬時,如果遇到零頭,會收到各種“奇怪”的替代品。最近,湖南婁底一家超市遭到了一名大媽的強勢“回報”——大媽掏出袋中攢下的糖果一顆一顆來“付款”。(10月12日《瀟湘晨報》)
如今,很多中小超市都用糖果代替人民幣“找零”,理由基本上都是沒有零錢可找。但在一些人看來,超市這是有意為之:一方面,超市提前到銀行兌換零錢太麻煩,用糖果代替零錢省時省力;另一方面,以沒有零錢為由,變相強制銷售糖果,也有助于提升銷售額。
現在已進入移動支付時代,多數青年人都采用手機付款,這自然不涉及找零。同時仍有一些消費者用現金付款,特別是老年群體使用現金較多,而超市用糖果來找零,并不是每個人都能接受。比如上述這名大媽,雖然當時接受了糖果,但卻一次性還給超市。
可能有人認為,超市用糖果“找零”在現實中很常見不足為奇,消費者用糖果“付款”雖然少見但也是小事。可在筆者看來,這些現象應該引起有關部門高度重視,把這種民生“小事”當成民生“大事”來看待,以規范超市找零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先說超市用糖果“找零”,并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人民銀行法》規定,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人民幣管理條例》也明確“人民幣依其面額支付”。也就是說根據法律規定,超市應當用元、角、分來找零,用糖果來代替并沒有法律依據。
如果可以用糖果、創可貼、口罩等物品代替人民幣,法定人民幣的權威性就會受到影響,人民幣的作用與價值似乎也打了折扣。而且這種做法也不符合其他法律規定,因為超市的行為相當于銷售糖果,但這種單顆糖果未明碼標價,是否與找零價值相符也不得而知。
根據《價格法》規定,經營者出售的每一種商品都應該明碼標價,但超市單顆糖果無法標價也未見標價,這就不符合法律規定。由于單顆糖果未標價,消費者無法判斷糖果價值與找零是否相符,這就給了某些超市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機會,不排除用廉價糖果抵零錢。
雖然超市負責人稱,超市不存在所謂的強賣“糖果”,以糖果換零的做法都會告知消費者,征得消費者的同意,但實際上是變相強賣,因為超市表明沒有零錢,消費者只能被迫接受糖果。這侵害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再說大媽用糖果“付款”,雖然超市也接受了,但糖果作為一種食品,經過消費者之手在超市外轉了一“圈”回來,是否受到污染,質量是否有保障,就是未知數。如果受污染的糖果賣給其他消費者有食品安全隱患。再說,超市回收的糖果未必就是找零的糖果。
從某種意義上說,超市用糖果“找零”,屬于變相拒絕人民幣的違法行為。無論是從依法使用人民幣的角度看,還是從維護食品安全的角度看,超市用糖果“找零”和消費者用糖果“付款”都不是小事。希望有關方面及時糾正超市的不當行為。此外,醫院、藥店等機構用其他小物品代替零錢找零的做法也不可取,涉嫌變相強賣,理應統一進行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