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提出,建議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朱列玉接受中國城市網記者采訪時表示,醉駕入刑的立法原意是將醉駕行為列入犯罪進行打擊,以保護醉駕者自己的生命和無辜路人的生命。但醉駕入刑以來,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案件數量仍在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數量首位。
酒駕、醉駕具有反復性、頑固性、長期性的特點,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數據顯示:2022年以來小型客車駕駛人酒駕、醉駕違法犯罪約占查處量的70%,摩托車駕駛人約占29%,小型客車駕駛人酒駕、醉駕導致的致人傷亡交通事故也在此類事故中占比最高。
“從近十年的數據可以看到,將醉酒駕駛行為納入犯罪范圍并沒有起到有效遏制此類行為的效果,現實已偏離了‘醉駕入刑’的初衷。因此建議盡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朱列玉說。
“需要注意的是,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并不意味著對酒后駕駛的不法行為不予追究。”朱列玉解釋,“恰恰相反,在限制刑法的適用的同時,建議加大對酒駕、醉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和范圍。完善公安機關對酒駕、醉駕行為作出行政拘留、罰款以及暫扣和吊銷駕駛執照等行政處罰措施的規定,綜合運用行政處罰措施帶來的人身權、財產權和資格剝奪效果,可以起到與拘役刑、罰金刑相近的社會效果。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可讓法律多一份人情和溫度,也可以極大地降低犯罪率,有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
朱列玉分析認為,醉駕行為本身的危害性與刑罰處罰帶來的后果不成比例,不符合《刑法》關于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因醉駕被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后,除了需承擔刑事責任外,還將面臨一系列附帶的不利后果。如會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公職人員將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等,特定從業者如律師、醫師等的執業資格被吊銷。”朱列玉說,雖然危險駕駛罪的量刑范圍限定在拘役及罰金,屬于輕罪。但是其給行為人帶來的影響是全面的、長遠的。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短時間內將會坐牢、失業,在此后的日子里就業權也將受到嚴格限制。不僅如此,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凡是受過刑罰的人,其子女在報考公務員、警校、軍校或在安排關鍵、重要工作崗位時,難以通過有關的材料審核。
此外,朱列玉還談到幾個觀點,醉駕不分情節一律入刑與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相悖,深度醉酒后駕車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責,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從重處罰不準緩刑,酒后駕車行政拘留10至15天并重罰,酒后駕車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準重新拿證。
對于“酒后駕車行政拘留10至15天并重罰”的觀點,朱列玉解釋說:“飲酒駕車的行為不應區分行為人駕駛的是營運機動車還是非營運機動車,而應統一采取行政拘留10至15天,并處以5000元甚至更高金額的罰款進行重罰。這既可以保障法律的公平實施,也增強了對酒駕行為的懲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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