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雙一流”建設的全面開展和逐步深化,各高校為在國家和省(市、自治區)“雙一流”建設中取得好成績,都高度重視人才引進、培育和穩定工作,采取各種政策措施招攬青年博士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包括提供較為高額的安家費。
在全國政協委員方明看來,安家費對于剛畢業的博士生,特別是我國西部地區高校引進的青年教師人才來講,會為其解決住房問題和安居樂業提供重要支持。然而,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中,個人所得稅法中涉及的安家費是退職安家費,是特定時期為安置特定群體的規定,這與目前各高校為吸引高層次人才而提出的安家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方明表示,高校在引進高層次人才時支付的安家費,國家尚未作出統一規定,目前安家費只能作為“工資、薪金所得”來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由于高校引進人才安家費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使得高校引進的青年博士教師和高層次人才到崗后,實際發放到手中的安家費比學校當初承諾的要少很多,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高層次人才,特別是青年博士教師到高校工作的積極性。因此,關于安家費的稅務處理問題,是很多高校在引進青年博士教師和高層次人才時所面臨的緊迫問題。
對此,方明建議,為加快高校“雙一流”建設,加強高校青年教師隊伍建設,建議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等部門研究出臺相關政策,對高校引進人才發放的一次性安家費實施個人所得稅減免。提供國家統一規定的,或授權地方政府根據地方實際規定的,發放安家費的標準文件,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可以對按照文件標準發放的安家費予以稅前扣除,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可按簽約期限平均分攤計算并入當月工薪計征個人所得稅。
為貫徹落實2021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新時代振興中西部高等教育的意見》,為西部地區高校引進和留住青年博士教師與高層次人才創造條件,有效緩解東西部地區高等教育發展區域不平衡的矛盾,對西部地區高校引進人才發放的一次性安家費實施免征個人所得稅,積極支持高校推動解決青年教師住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