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城市網北京1月9日電(記者邢燦)1月9日,市場監管總局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副司長王火旺對近期修訂出臺的《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介紹。他提到,《辦法》加大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辦法》明確集市主辦者發現經營者從事計量違法行為而不制止,或者包庇、縱容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市場監管總局筑牢電子計價秤監管制度墻解決人民群眾身邊“關鍵小事”新聞發布會現場。
王火旺表示,此次修訂出臺的《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是電子計價秤市場秩序綜合整治行動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性成果。《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和亮點主要表現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強化集貿市場主辦者主體責任。《辦法》系統規定了集市主辦者的管理職責,從計量制度管理、誠信體系管理、計量器具管理、交易行為管理等多個方面提出明確、具體要求。在計量違法行為的處理方面,《辦法》規定集市主辦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集市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當消費者和經營者因計量結果產生糾紛時,集市主辦者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計量調解和違法行為查處。
二是進一步規范經營者行為。《辦法》要求,經營者應當正確、規范使用計量器具和法定計量單位,對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應當定期送檢。《辦法》還明確,經營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規定經營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計量器具構成欺詐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規定,通過民事賠償責任倒逼經營者規范經營。
三是加大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辦法》規定,集市主辦者未建立集市計量管理制度的,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進行處理;集市主辦者未按要求對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備案、更新,以及未合理設置和妥善管理“公平秤”等計量器具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針對集市主辦者監督不到位的行為,《辦法》明確規定集市主辦者發現經營者從事計量違法行為而不制止,或者包庇、縱容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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