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機關與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作為犯罪案件的偵辦者和追訴者,在目標上具有一致性,為了更好地指控犯罪,應形成合力確保證據收集的全面、客觀、準確,為審判提供更加充分、扎實的證據基礎。檢察機關適時介入偵查、加強引導偵查,就是要加強檢警聯動,切實提升辦案質效和司法效能。但是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檢察引導偵查機制的運行還存在一些現實阻礙。
檢察引導偵查工作的主要癥結
對“捕后訴前”的引導偵查重視不夠。2019年進行了捕訴一體改革,但相應制度仍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捕后訴前”如何加強引導偵查工作對辦案檢察官來說相對還是一項新的課題。因“捕后訴前”是通過引導偵查補強證據的重要時間段,批捕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線比較容易被攻破,因此是開展引導偵查工作的有效時期。一旦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想調查取證便只能退回補充偵查,而這很可能錯過證據搜集固定的最佳時間。
引導偵查的針對性、有效性不足。實踐中,檢察官引導偵查的能力存在一定差別,對個案開展引導偵查工作,有的檢察官對類型化案件的“必備”證據項沒有形成“條件反射”,只關注個案的特殊性,在引導偵查時忽略了影響該類型案件事實認定應具備的重要證據。比如向公安機關制發偵查提綱時,在列明應偵查事項時將偵查內容局限在調取新的證人證言、鑒定材料等常規性證據,對電子證據、監控錄像等新類型證據則重視不足,從而影響補證效果。
檢察機關引導偵查存在信息壁壘。當案件處于偵查階段,檢察機關依法介入引導偵查的案件范圍主要為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并且程序的啟動以偵查機關邀請為主。檢察機關引導偵查工作難以開展主要的障礙還在于對案件偵辦信息的獲取,這種信息不對稱是由于公、檢各自依法履行職權的客觀現實造成的。在無法充分了解案件偵查信息的情況下,檢察機關難以更有效地開展引導偵查工作。
引導偵查效果缺乏考核評價機制。目前法律規定對檢察機關引導偵查時如何與偵查機關對接的規定比較原則和籠統,缺乏操作層面的具體指引,實踐中偵查機關與檢察機關不經書面程序,口頭溝通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檢察引導偵查強調的是引導與合作,雖然目前的主流觀點將引導偵查視為檢察機關偵查監督權的延展,但司法實踐中,引導更多的是以建議權的形式出現,偵查機關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采納檢察機關的建議。沒有規范的對接程序,加之引導偵查缺乏剛性,導致引導偵查效果難以保證。司法實踐中,對引導偵查工作缺乏考核評價機制,最終的結果可能就是引導偵查流于形式,引導效果有限。
檢察引導偵查工作困境的化解良方
一是統籌指導,提升“捕后訴前”引導偵查質效。
辦案檢察官應高度重視“捕后訴前”這一證據收集的關鍵階段,持續、不間斷地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對于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案件,尚有關鍵證據需要收集的,應當制發《捕后偵查意見》,對于因證據不足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應當制作《補充偵查提綱》,繼續引導偵查。
為了減少引導偵查工作受檢察官個人能力影響較大的情況,檢察機關可以參考公安機關設置法制部門的做法,在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前提下,各業務部門指派一名檢察官專門負責對引導偵查文書制作的質量管理,對偵查事項和理由等內容提出完善建議供承辦檢察官參考。考慮到捕訴一體改革后檢察官辦案壓力較大的現實情況,該檢察官可以僅承擔部門檢察官平均辦案量30%至40%的辦案任務,而將主要精力用于“捕后訴前”階段引導偵查的跟蹤督促工作,持續監督偵查機關根據檢察機關補充偵查提綱列明的方向和線索,開展實質性的偵查工作,確保捕后偵查工作高質量、高效率展開,為之后的起訴筑牢證據基礎。
二是類案引導,構建“由點到面”引導偵查體系。
為了實現對類型化案件引導偵查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應著力探索建立類案引導偵查機制,形成由點到面的引導偵查體系,提升檢察引導偵查的專業化能力。檢察機關可以從實踐中的具體問題入手,提煉、總結共性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設置指引條款,明確該類案件應重點收集哪些證據、遵循怎樣的程序、證據需達到怎樣的標準。比如海淀區檢察院通過分析近三年因證據偵查取證問題導致案件延審、退補、發回重審等嚴重影響案件辦理和刑事訴訟進程的刑事案件,發現部分檢察官對監控錄像、銀行流水、電子通訊記錄這三類重要證據缺乏足夠的重視,從而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準確性和證據鏈條的完整性,故制定了檢察官案件辦理的“三必審”(監控錄像、銀行流水、電子通訊記錄)機制。
三是信息共享,凝聚查明案件事實合力。
目前檢察機關通過業務應用系統可以查詢的案件偵辦信息十分有限,對此可考慮與偵查機關充分溝通,進一步開放偵查階段案件查詢權限,便于檢察機關同步查閱,及時了解偵查工作進展。
依托派駐檢察機制,檢察機關可以進一步深化與偵查機關的信息共享深度,嘗試與偵查機關共商研發執法全流程管理平臺,所有的監督信息可通過“檢察官發起監督——法制部門接收、審核——辦案單位整改——法制部門反饋——檢察官審結”這一線上移轉流程開展,確保偵查機關在規定時限內落實、整改監督事項,提升監督剛性。以此,通過線上流轉實現引導偵查工作的及時交互、全程留痕、流轉閉環,確保引導偵查工作落地落實。
另外,還可積極搭建檢警業務交流溝通的各類平臺,通過定期組織理論研討會、案例評析會、公檢同堂培訓等,深入開展業務交流,共同提高取證質量,從而建立更具實質意義的“大控方”格局。
四是考核倒逼,助推引導偵查落地落實。
為保證引導偵查工作取得實效,應建立健全對辦案人員落實引導偵查工作的考核評價機制。檢察機關可以定期將引導偵查工作情況的專項報告反饋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可將通報情況與績效考核掛鉤,運用到對辦案人員的現實評價中,切實將引導偵查的效力轉化為一線偵查人員的實際辦案壓力。
在刑事司法理念不斷發展進步、多項改革疊加推進的背景下,只有加強檢警合作,共同探索切合實際且行之有效的檢察引導偵查新模式,強化引導偵查質量,才能更好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推動刑事司法實現高質量發展。
(作者為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