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棟梁 通訊員 徐永忠 谷龍)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的一起將村委會主任告上法庭的健康權糾紛案件,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訴。近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3月4日,郭某與杜某忠等4人合伙購買樹木。在伐樹過程中,郭某被歪倒的樹木砸傷。杜某忠等3人將郭某送到夏邑縣某醫院搶救,并通知郭某所在村村委會主任杜某民。杜某民因郭某家中無人,便自身趕往夏邑縣某醫院。該醫院初步診斷,郭某為重癥顱腦外傷。郭某因傷情嚴重,需立即實施手術,延誤治療將導致生命出現危險。在無法聯系到郭某家人的情形下,杜某民在醫院出具的麻醉協議書、手術治療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當日17時50分至次日凌晨1時45分,夏邑縣某醫院對郭某實施了開顱血腫清除手術和去骨瓣減壓手術。3月5日上午10時許郭某轉入商丘某醫院進行右額顳頂部顱骨修補手術以及藥物治療。治療結束后,郭某遺留偏癱殘疾。郭某以夏邑縣某醫院和商丘市某醫院存在醫療過錯為由起訴,要求上述兩家醫院賠償損失。經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夏邑縣某醫院對郭某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商丘市某醫院對郭某的診療行為不存在過錯,判決夏邑縣某醫院賠償郭某各項損失共計126931元。后郭某以杜某民沒有經過郭某及家人的同意在手術單上簽字,對于醫療事故的發生及損失的擴大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起訴要求杜某民承擔賠償責任共計10萬元。
夏邑法院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責任原則的構成要件包含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本案中,杜某民作為郭某所在村的村委會主任,在郭某家人均不在場、傷情嚴重以及醫生要求必須在手術治療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后才能動手術等情況下,出于好意做出的簽字行為,不存在主觀過錯,也不是導致郭某損害的直接原因,與郭某的損害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且生效的睢陽區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中已認定夏邑縣某醫院在郭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夏邑縣某醫院已對郭某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杜某民對郭某的損害不具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駁回郭某訴訟請求。
郭某不服,提起上訴。
商丘中院審理后作出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是人民法院審理的被救助人認為救助行為不當、救助人應對被救助人的人身損害予以賠償的案件。救助他人是中華民族的一項傳統美德,如果救助人無償救助他人,在救助人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反被起訴索要賠償,不利于弘揚我國互幫互助的傳統美德。法律肯定的是救助行為本身存在的社會價值。本案一、二審判決對杜某民的救助行為作出了明確肯定性評價,判決杜某民不存在過錯,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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