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注銷后對其之前的貨款不認賬,供貨商能否要求其依約付款?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法院秉承公平誠信原則,依法訴前調解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經法院調解,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馬某最終當庭支付貨款3.1萬元給供貨商某食品公司。
法院查明,馬某系南昌縣某超市的經營者。2019年4月14日,馬某拿著蓋有南昌縣某超市印章的格式合同來到某食品公司簽訂購銷合同,某食品公司于次日在合同上蓋章確認,并按合同約定向南昌縣某超市提供食品等貨物。起初,雙方履行合同尚且順利,自2020年1月20日至5月14日止,雙方經結算,南昌縣某超市尚拖欠某食品公司貨款3.1萬元未付。某食品公司多次催討貨款,馬某均以南昌縣某超市于2019年4月26日被注銷為由,拒絕承擔責任。隨后,某食品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馬某償還拖欠的貨款3.1萬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立案法官在認真調查后,發(fā)現(xiàn)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個體工商戶注銷后的責任承擔問題,只要釋明清楚相關法律規(guī)定,問題將迎刃而解,遂將該案納入訴前調解程序。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向原被告釋明,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相應的,個體工商戶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登記終于注銷。無論個體工商戶是否登記字號,也不論其是否注銷,個體工商戶的債權人均可以以經營個體工商戶的個人和家庭為債務人主張權利。個體工商戶注銷后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承繼。
經過調解員專業(yè)的法律法規(guī)釋明工作,馬某認識到自己不誠信行為的錯誤,并同意當庭償還原告某食品公司拖欠的貨款3.1萬元。至此,該案得以妥善調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經營者對個體工商戶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經辦法官庭后表示,根據(jù)個體工商戶條例規(guī)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同時,民法典規(guī)定,自然人從事工商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由此可見,個體工商戶是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yè)經營、在民事程序及實體法律上屬于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個體工商戶的正當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對其經營的資產和合法收益,個體工商戶依法享有,同時,在經營過程中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司法實踐中,起訴個體工商戶怎么確定被告主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guī)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民法典同時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qū)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確定個體工商戶的訴訟主體資格和責任承擔方式,有以下情形:
一是無字號的個體工商戶,應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個體工商戶(字號)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因為個體工商戶無字號,不具備訴訟上的主體資格,無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為了防止人去樓空,責任主體缺位,只能以經營者作為當事人。
二是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應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因為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在經營過程中,一般以字號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如以字號作為個體工商戶的標識進行廣告宣傳、訂立合同、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等,因此,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更利于查明案件事實,促使訴訟活動有效開展。
三是實際經營者與業(yè)主不一致時,以業(yè)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當事人。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xiàn)“借證經營”現(xiàn)象,即個體工商戶的營業(yè)執(zhí)照上所登記的業(yè)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情況,兩者均是必要共同訴訟人,必須一同起訴或應訴,由人民法院對他們所主張的權利或義務必須合一進行審理,一并作出判決。
四是個體工商戶注銷后,由經營者為訴訟當事人。雖然個體工商戶被注銷,其作為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歸于消滅,訴訟權利能力也已不存在,但經營者對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債權人仍可將其經營者作為被告訴至法院,依法追索相應的債權。
本案中,被告馬某利用商戶注銷程序的簡便性,違背誠信,其行為有惡意逃避債務的嫌疑。法院依法調解后,馬某同意當庭償還原告某食品公司拖欠的貨款,體現(xiàn)了我國在法律層面上對于不誠信行為的打擊,踐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