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無錫法院公布了一起祖孫三代之間的房屋糾紛案,引發網友熱議。事情的起因是:老張當年決定在孫子小張上小學前,將名下一套學區房轉給小張。于是老張與小張父親大張前往房管局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成交價為10元,房屋過戶到了小張名下。
3年后,老張與兒子發生矛盾,起訴想讓房子重新回到自己名下。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二手房買賣合同應屬無效合同,應認定張某將案涉房屋過戶給小張系基于贈與的意思表示,故判決確認案涉房屋歸小張所有。判決后,張某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事經報道后,一度登上了熱搜。很多人對法院的裁判感到不理解,對爺爺無法要回10元錢“賣給”孫子的房屋,感到不可思議。但深挖、還原該案案情和糾紛經過的話,可以看出法院的裁判是合法的,且提醒著人們從事重大民事活動時應謹慎而為,因為每個人都應為自己的“言行”承擔法律后果。
根據報道可知,張某陳述其將案涉房屋過戶給孫子系為其入學所需,而小張及其父親大張則認為案涉房屋過戶系張某的自愿贈與。由此可見,雙方對案涉房屋過戶給小張的真實原因各執一詞,但雙方均認為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不存在真實的買賣合意。
那么,對于這種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在有爭議的情況下,法院就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以及常識常理,來判斷真實的案情并作出裁判。
此時,擺在法庭前且各方無爭議的事實是,房屋過戶時雙方不存在買賣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在辦理案涉房屋過戶登記時小張已經入讀該房屋對應的學校,房屋成交價10元錢并非正常的買賣價款,房屋已經過戶給小張,小張及其代理人認為系贈與。
可以說,根據現有證據,稍有法律常識的人,一看便可得出博弈雙方中老張處于弱勢地位。故法院依據各方舉證情況,結合民事訴訟中根據證據“高度蓋然性”還原案件事實的做法,認定案涉房屋系老張贈與給小張符合法律規定。
在通常的市場經濟活動中,正常的買賣與贈與是互斥的關系,即如果是贈與關系,就排除了買賣關系。根據《民法典》等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本案案涉房屋已經完成過戶,即財產已經轉移,受贈人成為合法產權人,老張無權撤銷贈與。
那么,老張是否就完全無法要回該“低價”銷售的房屋了?并非如此。《民法典》還賦予了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受贈人有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三種情形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但遺憾的是,老張目前只是與大張發生了矛盾,并無證據證實受贈人具有前述三種情形,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見,部分網友的觀點,雖然出發點是好的,但存在一定誤區:并不是法院不為弱勢的老張主持正義,而是老張以自己當初的行為表明,其低價“賣房”給孫子不是買賣是贈與,故其理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后果。
這也說明,每個人都應謹記“說出去的話就像潑出去的水”這一常識,尤其是從事與自身利益相關的市場交易時,要三思而后行。實在拿不準的時候,要查詢法律知識,咨詢專業人士,做到對行為后果有充分的預判。否則,等到木已成舟時再要求法庭滿足自己的訴求,很可能得不到支持。(作者為法官)
《中國城市報》社有限公司版權所有,未經書面授權禁止使用
Copyright ? 2015-2025 by www.yktax-zh.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