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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倒地身亡,共飲人賠不賠?

——河北張家口中院依因果關系劃定責任范圍

2023年04月10日 13:39:52 來源:人民法院報

導讀

黨的二十大報告深刻闡明了中國式現代化五個方面的中國特色,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協調的現代化”。酒文化是中國傳統文化重要組成部分,聚餐飲酒既是物質生活的體現,又蘊含著深厚的精神文化內涵。當親朋好友聚餐飲酒后發生侵權糾紛時,司法裁判的價值導向,事關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相互協調,也關系到人們普遍的社交規范和社交秩序。近日,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侵權糾紛案,對聚餐參與者依法定性并進行責任劃分,促進了法理、情理、事理的高度融合,讓人民群眾切身感受到了公平正義。

酒后相撞倒地身亡 因賠償各方爭執不下

2022年3月19日晚上,柳志及妻子馮芳與李山、葉亮、聶勇、鄭利一起聚餐。20時30分左右飯畢,6人離開飯店。柳志醉酒后搖搖晃晃在前走,聶勇緊隨其后,柳志突然身體傾斜與聶勇相撞,致聶勇倒地不起。鄭利撥打120急救電話,并與李山將聶勇送至醫院救治。22時許,河北省涿鹿縣人民醫院出具《病危/病重通知書》。3月20日,聶勇轉院至河北北方學院附屬第一醫院治療,診斷結果為閉合性顱腦損傷特重型、腦疝、硬膜下血腫、多發腦挫裂傷、額骨骨折等。2022年4月1日,聶勇死亡。

聶勇親屬林敏等4人因賠償問題訴至法院,要求柳志等5人賠償醫療費等費用共計1452510.55元的70%,計款1016757.39元。

柳志、馮芳辯稱,柳志為答謝朋友回請李山、鄭利而組織飯局,并沒有邀請聶勇,聶勇隨其朋友李山一起前來聚餐。聶勇摔倒死亡屬于意外事件,柳志等人均不存在過錯。聶勇在沒有被邀請的情況下參加飯局,在柳志醉酒情況下,仍然邀請大家接著去唱歌喝酒,柳志拒絕后繼續糾纏并在背后進行拉拽。聶勇對可能存在的摔倒風險是可以預見的,聶勇存在重大過錯。馮芳未飲酒也未勸酒,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李山、鄭利辯稱,該事件為意外事件。柳志請客吃飯行為及飲酒行為系好意施惠,聚餐參與人在共同聚餐中無過錯,無勸酒行為,對飲酒產生的相關后果不承擔責任。同時,已盡到同酒桌人的扶助義務,不應對聶勇死亡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葉亮辯稱,醫院診斷證明證實聶勇是因外力致傷死亡,而非飲酒致傷死亡,或者飲酒后從事危險行為致傷死亡。葉亮未飲酒也未勸酒,在飯局中未實施引發聶勇產生危險的行為,不負有救助義務,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撞人者不服擔責判決 上訴稱屬意外事件

一審法院認為,聶勇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身及柳志飲酒后的狀態、判斷和控制能力有一定認知。現場監控視頻顯示,柳志酒后身體搖晃無法站穩,有隨時倒地風險,但聶勇未預見該風險,未盡到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也未注意到飲酒后柳志的人身安全風險,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當對自身的傷亡后果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柳志飲酒后身體傾倒與聶勇相撞致聶死亡,應當承擔次要過錯責任;馮芳、李山、鄭利、葉亮作為飯局參與者,在聶勇倒地后進行了相應的救助,送醫院搶救并通知家屬,已經盡到適當照顧義務。聶勇的死亡結果系柳志的行為所致,與馮芳、李山、鄭利、葉亮的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聚餐人在聶勇摔倒后給予相應救助,已經盡到適當照顧責任。綜上,判決柳志賠償聶勇親屬林敏等4人醫療費等費用1314765.26元的30%,計394429.58元;駁回林敏等4人要求馮芳、李山、鄭利、葉亮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柳志不服,提出上訴,理由是: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聶勇拉拽柳志致使柳志身體失去平衡后仰倒地。柳志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柳志在主觀方面不存在過錯,聶勇死亡純屬意外事件。聶勇未尸檢,無法證明死亡與摔倒存在因果關系。故請求判決柳志不承擔責任或將案件發回重審。

二審定性劃分責任 積極維護生命權益

二審中,李山提出柳志未就其他人的責任提出上訴,林敏等4人也未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不應就李山、鄭利、葉亮、馮芳的賠償責任作為審查范圍。鄭利、馮芳同意李山意見。二審庭審當庭播放了監控錄像,不能認定聶勇拉拽柳志行為。同時查明,事發當日中午,柳志、鄭利、李山共同飲酒。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6項:

第一、關于飲酒者及參與者的責任是否屬于二審審理范圍。二審并非僅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法律理由進行審查,而是要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柳志上訴時請求自己不承擔責任,具體到由誰并怎樣承擔責任,屬于“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范圍,屬于“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范圍。

第二、關于柳志的行為與聶勇死亡結果的因果關系問題。聶勇與柳志碰撞倒地后被送醫救治。結合聶勇倒地行為和診斷結果,可以推定聶勇死亡結果與聶勇和柳志碰撞倒地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第三、關于共同飲酒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柳志、鄭利、李山于事發當日中午已飲酒。飲酒人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完全具有事理識別能力,應當明知過量飲酒的危害性和危險性。共同飲酒者共同導致了潛在的安全風險,并未盡到安全保護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失,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關于未勸酒也未飲酒的聚餐參與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葉亮、馮芳并未飲酒、勸酒,并不是安全風險的引起者、制造者。葉亮、馮芳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關于當事人責任比例劃分及承擔數額問題。一審法院認定聶勇存在重大過錯承擔70%的主要責任合情合理合法。考慮到柳志、李山、鄭利對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力、責任度,柳志作為共同飲酒人缺乏自身保護直接與聶勇發生碰撞,李山和鄭利未盡到照顧保護義務,柳志應當承擔大部分責任(22%),李山、鄭利應當承擔小部分責任(各4%)。

第六、關于當事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問題。本案中的飲酒人未盡到相應的注意和照顧義務,存在共同過失,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判決:柳志賠償林敏等4人醫療費等費用291888.4元;李山和鄭利分別賠償53070.6元;柳志、李山、鄭利互負連帶賠償責任;駁回林敏等4人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解析

未制造風險不承擔責任的法律底線

首先,司法裁判的價值導向在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協調發展進程中,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酒文化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內容,在飲酒過程中侵權事件的司法應對與裁判,要充分考慮道德和法律層面的因素,充分考慮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需求,充分考慮“文明、和諧、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

第二,過錯責任原則是民事侵權行為歸責體系的基礎原則。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民法典規定,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在人們普遍思維中,過量飲酒可能造成傷害,這是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具有的認知。共同飲酒人是傷害風險或危險的共同制造者,在飲酒后應當負有照顧、扶助、護送等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義務的,則產生過錯責任。但是,未飲酒也未勸酒的聚餐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是否有過錯,有不同觀點。有觀點認為,不論是否飲酒勸酒,都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一旦有損害結果發生,就需要承擔責任。本案觀點是:未飲酒未勸酒的參與者,沒有制造飲酒風險,如果要求未飲酒未勸酒者承擔他人飲酒可能發生的損害結果,顯然過于苛刻,勢必加重參與聚餐者的心理負擔,勢必過分限制人們的用餐自由,從而突破普遍的交往底線和破壞正常的交往秩序。當然,面對危險來臨的時候,未飲酒未勸酒者的積極或消極行為,只是不能在法律層面上賦予責任和義務,而應在道德范疇予以評價。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如果擴大法律調整范疇,無疑會限縮道德調整范疇,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社會文明層次。嚴格遵守未制造風險理應不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底線,盡可能由道德范疇調整并適當限縮法律調整范疇,本身就是社會治理良性發展需求,也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發展進步的重要體現。

嚴格遵守未制造風險理應不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底線的另外之義,就是要讓制造風險者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在柳志上訴請求自己不承擔責任、其他訴訟參與人未上訴的情況下的責任劃分,直接關乎二審程序的價值取向和功能定位。此案的終審司法裁判,既尊重了當事人處分權,確保法律嚴肅性,又對錯誤進行了糾正,讓當事人切身感受到了公平正義。(趙洲 張雪琦 文∕圖)

專家點評

為“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協調”貢獻司法智慧和力量

河北北方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任亮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當面對失去生命的時候,人們的內心道德和社會的法律規范共同驅動著人性向美和向善。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生命權利,在法律層面上賦予責任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審理范圍、因果關系、連帶責任承擔及比例等司法價值判斷,向全社會傳導和輻射司法規則與理念,努力在“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協調”的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在“豐富人民精神世界”過程中充分彰顯司法智慧和力量。

黨的二十大報告深刻闡明了中國式現代化五個方面的中國特色,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協調的現代化”。在司法服務保障“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協調”過程中,要充分發揮道德和法律社會治理的“車之兩輪、鳥之兩翼”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在“豐富人民精神世界”的現實需求中,一定要為道德約束領域“留白”,一定要為“德治”預留管控空間。本案對共同飲酒者科以法律責任,對未飲酒未勸酒者交由道德約束,切中了社會治理實質內涵,完全符合社會治理路徑和方向。

在司法服務保障“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協調”過程中,要高度重視法律對道德的促進作用。本案判決由共同飲酒人承擔連帶責任,目的是要強化對受損人的保護,增強責任主體的照顧和保護意識,敦促危險的共同制造者履行安全注意義務,積極預防危害結果發生。這樣的司法裁判導向,對于營造安全、文明、健康的餐飲環境具有重要促進作用,完全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文明、和諧、友善的內在要求。

在司法服務保障“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協調”過程中,要注重在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案件中彰顯法治智慧和文明導向。小案件蘊含著大道理。近年來,人民法院破解了長期困擾群眾的“扶不扶”“勸不勸”“追不追”“救不救”“為不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風險,倡導了正氣清風,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到具體案件、融入到現實生活。這個飲酒后傷害案件判決,區分責任,預防風險,可以說為將來類似矛盾糾紛解決提供了有益借鑒。

在司法服務保障“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協調”過程中,要積極倡導司法文明價值與導向。文明是互鑒共融的。沒有哪一種文明是獨立發展的,都需要在文明體系中互相借鑒、融合發展。司法文明既對物質利益予以支配,又對精神利益予以保護,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協調”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結合具體案情明事理、講道理、說法理,實質是夯實司法文明基礎,詮釋司法文明內涵。飲酒后傷害案件所折射的司法文明理念,對包含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餐飲文化具有深遠影響力。


責任編輯:李佳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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