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4月17日電(韋香惠)“索要千萬逼死老公案”當事人翟欣欣再次把婚戀網站推向輿論中心。
“這種網站沒一點誠信,成功率低,要價還高,都是為了賺錢,沒幾個紅娘會真心負責。”一位體驗過婚戀網站服務的單身人士說道。
婚戀網站首頁截圖,宣稱有1.2億多位會員。
“中國婚戀第一股”陷入殺豬盤
近期,有網友爆料稱,手機應用WePhone創始人蘇享茂前妻翟欣欣疑似在2022年12月第五次在世紀佳緣發布征婚廣告。世紀佳緣婚戀平臺相關負責人對此回應:“關于翟欣欣在平臺第五次注冊會員并發布征婚信息的說法是謠言。”
上述平臺負責人稱,翟欣欣從2019年起已被拉進世紀佳緣平臺的黑名單中,并強調:“世紀佳緣目前仍堅持不為該用戶提供任何服務的原則。”
這場風波或可追溯到2017年,蘇享茂跳樓身亡,并留下遺書稱自殺與前妻翟欣欣有關。
根據當時的遺書內容,二人通過世紀佳緣網介紹認識,41天后就離婚。翟欣欣提出1000多萬元的離婚賠償,被外界普遍認為是“逼死”蘇享茂的原因之一。
據媒體報道,翟欣欣隱瞞婚史,在世紀佳緣中的信息顯示未婚。這讓世紀佳緣深陷質疑,其母公司百合網股價一度暴跌近50%,當日市值蒸發超16億元。
世紀佳緣網站是“中國婚戀第一股”,2003年成立,2011年5月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2017年9月,百合網與世紀佳緣完成合并,正式更名為百合佳緣。
世紀佳緣網站首頁截圖
近年來,有關部門大力整治婚戀網站亂象。
2017年9月,共青團中央、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青年婚戀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婚戀交友平臺需嚴格執行實名制,促進網絡婚戀市場規范發展。
不過,問題仍然存在。2021年12月,有記者臥底調查發現,世紀佳緣紅娘當“托”、后臺可以隨意查看用戶個人信息,包括會員瀏覽的異性照片記錄、聊天記錄等。相關人士透露,即使工作人員看到“殺豬盤”套路詐騙,也要無視,避免用戶舉報公司侵犯個人隱私。
實際服務與承諾不符 維權難度大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有不少起訴婚戀網站的服務糾紛案件,涉及金額從幾千到數萬元不等。根據這些公開的判決書信息,大部分原告提供的證據都不足以支持法院認定被告婚戀服務公司違約。
多位受訪者向中新網表示,這些婚戀網站存在誘導協議、霸王合同之嫌,安排的約會對象也與事先要求不符。
家住南通的季先生去年5月在百合APP注冊了個人信息,后經工作人員聯系他稱有女性看中要線下見面。“他們說我條件好,當時又單身,家里催得急,我就一下子把錢交了。”胡先生告訴中新網,交費前并沒有見到合同內容,交完后對方讓他在一個平板電腦的空白處簽了字,隨后生成了一份電子合同。甲方是他,乙方是百合佳緣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容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紅娘服務,價格為6688元。
類似的情況也發生在胡先生身上。他生活在廣東深圳,在百合網注冊后接到電話,說有女方感興趣,引導去線下店鋪見面,事后簽訂了一份9000元的婚戀簽約服務合同。“他們說原價要1萬多,當天可以打折。”
合同簽訂后,這些機構陸續開始推薦約會對象。
季先生的擇偶要求是未婚,出生于1992年到1998年之間。根據雙方合同附件,世紀佳緣應向季先生推薦候選人10人,約見5人。
“實際介紹了幾個都以各種理由拒絕添加微信,就一個通過的還是在銀行工作拉業務的”。季先生稱,有一個女的離異未育,給他的資料卻并未明確。
季先生與紅娘的溝通記錄。表達不滿后,對方向他推薦了另一項68800元的服務。 受訪者供圖
“合同上說最少見4個,我也沒找他們見第四個,忽悠我有90%的成功率,還說可以在他們那學到如何談女朋友,可是我看他們啥也沒教,就隨便找兩個女的,說不定還有托。”胡先生說。
近期,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3地消協組織對婚介服務消費進行調查的結果顯示,實際服務與承諾不符是消費者反映最多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婚介服務平臺介紹的相親對象不符合預期、介紹的會員數量與合同不符等問題。部分平臺收費后,存在后續服務沒有按照約定精準匹配,甚至敷衍了事的問題。
此外,還有退款難的問題。“世紀佳緣”“愛優婚戀”等婚戀APP在用戶協議中,存在類似會員服務一經售出不退不換的條款。體驗員在與“marry U”平臺簽合同前,服務人員承諾可以退款,但在服務期間,由于專屬紅娘更換,導致后期服務標準降低,匹配對象的數量和質量均未達到預期,體驗員提出退款要求卻遭冷遇。
季先生從今年2月開始一直在維權中,進展不理想。他表示,前后咨詢過多位法律人士,并且去當地派出所報警,但只是一番調節,無法立案。胡先生也曾多次向有關部門投訴要求退款,但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建議走司法程序。
胡先生此前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的記錄截圖。 受訪者供圖
律師:婚戀平臺拿真實性作宣傳噱頭需擔責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岳屾山律師告訴中新網,他們也曾接到過相關法律咨詢,但由于消費者未保留與婚戀平臺的溝通記錄,不能證明婚戀平臺存在虛假宣傳的行為;即便消費者已報案,被騙錢財也不能及時追回等。
岳屾山表示,婚戀中介行為是一種特殊的中介服務。這類交易中,婚戀平臺為征婚者提供的雖不是訂立合同的機會,但提供的是建立戀愛關系或締結婚姻的機會,此服務與中介性質基本相同。
如果婚戀平臺在提供婚介服務過程中,未能盡到基本審查義務和謹慎注意義務,消費者因此遭受侵害的,依據《民法典》,婚戀平臺應在其過錯范圍內對消費者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此外,一些婚戀平臺會在網頁中發出聲明,類似于“網站用戶所發布信息僅代表個人言論,與本網站無關”。但是這類聲明也并不能免除婚戀網站的法定審核義務。即便寫進合同,在婚戀平臺與用戶信息完全不對等的條件下,這大多屬于是一種排除自己義務、加重對方責任的條款,可能會構成無效的格式條款。
岳屾山還表示,如果婚戀平臺將其平臺安全性、信息可實名認證、婚戀對象真實性,作為宣傳噱頭,引導消費者充值。在實際服務時對于其承諾的安全保障、信息審核義務均沒有達到其承諾,婚戀平臺存在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情況,其行為涉嫌虛假宣傳,應承擔相應行政責任。
他提醒,消費者要有證據固定意識,應留意交往細節,保存好相關證據,為以后可能產生的爭議糾紛做好準備。例如,消費者要保留自己與婚戀平臺簽訂的書面合同、與婚戀平臺的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婚戀平臺提供的婚戀候選對象信息、自己與婚戀候選對象的聊天記錄、自己的付款轉賬記錄等。更謹慎一點的做法,就是將所有的溝通過程做好錄音,出現糾紛時,這些都可作為證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