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與他人簽訂的以虛構交易、虛構點擊量、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無論是店鋪經營者還是推廣服務者,均應當知曉在進行互聯網推廣活動時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將真實信息呈現于消費者面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鄭吉喆表示,本案涉及經營者在點評類網站的推廣,消費者之所以信賴點評類網站,正是源于積分和用戶評價是在消費者真實消費及自發分享的真實消費意見的基礎上所形成,因此對消費活動具有重要的參照價值。而本案中的行為使得點評平臺的積分和評價失真,這既侵犯了消費者對商家信譽和服務質量的知情權,損害消費者的切身利益,也破壞了電商信用評價機制,明顯違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治、誠信等價值原則。
法院借此提醒廣大經營者,要從本案中汲取教訓、積極反思,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治精神、誠信精神指引自身行為,不得損害消費者、其他同業經營者及平臺主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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