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中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第一千零三十四條中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互聯網時代,消費者隱私和個人信息受侵犯隱患高。民法典人格權編設專章規定“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個人信息保護法進一步加強保護個人信息權益。“在消費領域,消費者有權對商品或者服務予以評價,經營者亦有權針對消費者的‘差評’作出澄清。但是,經營者的澄清方式應當合法,不得違法公開因提供商品或服務而獲取的消費者隱私及個人信息,侵犯消費者權益。”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毓瑩表示,本案聚焦消費領域的隱私及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明確經營者澄清消費者“差評”的行為邊界,有利于進一步發揮司法裁判引領作用,為互聯網時代的消費者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