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日益增長和保險行業的快速發展,機動車保險成為保險市場重要組成部分,與此同時,涉機動車保險糾紛也屢見不鮮。據統計,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近五年共審理相關案件5891件。為有效預防糾紛發生,促進保險行業有序發展,昌平區法院發布多起典型案例,為大家提供避坑指南。
借用私家車開網約車,發生事故無法理賠
2022年3月,劉某在某保險公司為車輛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保險,保險期一年,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保險單“重要提示”部分記載了責任免除等條款。保險公司也向劉某發送了提示短信。后劉某將車輛交付崔某使用。某日,崔某駕車發生事故,造成車輛接觸部位損壞。經相關部門認定,崔某負全責。9月13日,保險公司出具拒付通知書。劉某遂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5.5萬元。
保險公司認為,崔某駕駛被保險車輛從事網約車運營,根據免除保險責任條款,其賠償申請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保險公司不能給予賠付。庭審中,保險公司提交了公估公司出具的查勘報告,顯示崔某實名注冊網約車賬號292天,累計完成訂單292單,近30天累計流水14702.39元。且事故發生當天,崔某共承接網約車業務十余單,事故發生時距離其最后一筆訂單僅相隔十幾分鐘。
昌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劉某是否變更了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保險公司對涉案事故造成的損失是否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劉某將車輛交付崔某使用,崔某從事網約車運營,使用非營運車輛進行營運活動。且事發當天,崔某從事網約車運營十余單,雖其表示事發時未處于營運狀態,但根據常識可知,網約車業務的各筆訂單之間不可能完全實現地理位置和時間的無縫對接,司機在拉完一單業務后,通常車輛會處于巡游狀態,以便等待網約車平臺派發下一個訂單。經查,事故發生時距離上一單僅十余分鐘,無法排除崔某當時正處于等待下一個訂單過程中的合理懷疑。即使崔某確已收車,也無法改變其更改車輛使用性質的事實。同時,保險公司已盡到提醒注意義務。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劉某訴訟請求。
越野車翻車受損,保險公司拒賠未獲支持
2021年10月3日,劉某駕駛車輛所有人為宋某的越野車,在內蒙古自治區某地發生翻車,此次事故為單方事故,造成車輛多處受損,無法正常行駛。后該車輛被拖回劉某居住地,并支出施救費、車輛維修費等十余萬元。越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后雙方多次協商未果,車主宋某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輛財產損失、拖車費、施救費共計13萬余元。
保險公司辯稱,對于車輛損失事實無異議,但經鑒定可確定車輛為非法改裝車,改裝車體等部分也不符合國家車輛管理規定。此外,結合事故發生地點、環境可以證明,事發在沙漠無人區,并非正常通行道路及環境,符合保險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的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使風險程度增加,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經保險公司申請,鑒定公司出具鑒定意見書,意見為:該車改裝情況不會對車輛安全駕駛性造成影響。
昌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從越野車的特性及使用范圍看,其本身即可能涉及沙漠等特殊道路的行駛,保險公司在承保時知曉車輛性質,故保險公司以事故發生在沙漠地帶、不是在正常道路上行駛為由拒賠依據不足;此外,保險公司提交的事故現場照片僅能證明涉案車輛在沙漠中行駛,尚不足以證明存在競技等情況。越野車本身就是一種為越野而特別設計的汽車,具有一定的越野行駛能力,能在崎嶇地面行駛,因此被保險車輛在沙漠中行駛并不超越其使用性能和使用范圍,也不違反被保險車輛的使用用途。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車輛的使用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宋某車輛維修費、施救費等共計130521元。
車輛被燒“私了”后理賠 車主返還部分保險金
昌平區某大院內停放的汽車發生火災,造成劉某的小客車在內的多部車輛不同程度燒損,后消防部門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系王某雇傭的工人施工作業產生的火花引燃可燃物所致。火災發生后,王某與劉某簽訂書面協議一份,約定王某賠償劉某4.5萬元,由劉某自行報保險額6.72萬元。劉某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輛損失險、車損不計免賠條款,保險金額為69023元。后劉某向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并明確聲明未從第三方獲得賠款,且未放棄對第三方的追償權利。保險公司遂向劉某的個人銀行賬戶支付69023元。
保險公司履行保險責任后,曾起訴王某要求賠償69023元。昌平區法院經審理發現王某曾向劉某轉賬4.5萬元,后法院判令王某賠償保險公司剩余賠償款24023元。
因劉某收取王某4.5萬元賠償款,導致保險公司無法行使部分代位求償權,保險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某返還保險公司4.5萬元。
昌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劉某所有的車輛在事故中受損,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劉某賠償損失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但因劉某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時未告知其與案外人王某簽訂協議的情況,因此重大過失致使保險公司不能行使部分代位求償權,保險公司有權要求劉某返還相應的保險金,最終,法院判決劉某返還保險公司45000元。
觀察思考
增強風險意識 理性投保理賠
法官通過梳理審理的案件發現,當前涉機動車保險糾紛案件存在四大特點:一是案件類型呈現新型化復雜化特點。涉網約車等新型保險糾紛增多。二是爭議問題涉及保險各環節。主要集中于車損認定、保險公司是否履行免責條款提示說明義務、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三是案件審理周期較長。保險公司通常對修車費、車輛貶值損失等申請鑒定。四是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失信行為頻發。部分保險代理人存在銷售誤導、夸大保險責任等行為;部分投保人隱瞞車輛情況,甚至虛構保險標的、制造保險事故騙保。
實踐中發現,一些車主對保險機制認識不足,購買保險時往往熱衷于對價格的比較,忽視了對保險合同中規定的權責義務關系、保險責任賠償范圍和除外責任范圍的了解,認為保險是“萬能鑰匙”。對此,法官提示,投保人應增強風險意識和合同意識,投保時應充分了解保險產品的相關情況及條款內容,尤其是涉及保險責任范圍、免責事由、免賠率、施救費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決定如何購買,避免盲目型投保。
當前,網約車、順風車成為大眾出行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少私家車車主也利用閑暇時間接單賺取外快。當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通常以車輛危險程度增加,未及時通知保險人為由拒賠。法官建議廣大車主,投保時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當車輛性質發生變化或出現改裝、加裝情形時,投保人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主動告知車輛狀況,并按照保險公司要求投保相應險種。
隨著保險市場和保險行業的不斷發展與成熟,電子保單廣泛普及,具有快捷、便利、環保等諸多優勢,但保險公司應盡到的提示說明義務相較于面對面投保方式更為嚴格。法官建議,保險公司應使用盡可能簡單明晰的語言最大限度對免責條款所涉內容進行解釋說明,并通過在網頁上使用不同顏色或字體標注、強制彈窗、自動播放視頻等形式予以提示。此外,建議對投保人身份真實性進行驗證,并建立完善網絡投保交易的可回溯記錄,以便在后期發生糾紛時舉證。(牟文潔 李定娓 紀瑋)
《中國城市報》社有限公司版權所有,未經書面授權禁止使用
Copyright ? 2015-2025 by www.yktax-zh.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