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通過線上平臺預訂了標有五星圖形的酒店,入住后卻發現被平臺的宣傳方式所誤導,酒店并不是國家認證的五星級酒店,網絡平臺構成欺詐嗎?
案件回顧
樵某在某公司經營的平臺上預訂了兩晚的某酒店住宿房間并支付了費用。在預訂頁面中,該酒店名稱后被標注了五顆星(★★★★★)圖形,樵某認為該圖形表示五星級酒店。
后經樵某查證,其預訂的酒店并非國家評定的五星級酒店。
樵某認為平臺的頁面宣傳行為涉嫌欺詐,遂將平臺起訴到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退還住宿費并給予三倍賠償,同時負擔司法鑒定費用。
被告辯稱,原告已經實際入住了酒店,也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遭受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雖然涉案平臺并未直接以文字形式宣傳涉案酒店為五星級酒店,但是以酒店星級作為酒店等級判定標準,符合普通消費者的一般認知。
被告直接以五星圖形作為酒店宣傳內容,而且并未在明顯處對該五星圖形做出標注和說明,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及約定俗成的判斷標準,結合原告提供的網頁截圖以及相關部門行政信息公開內容,被告將五星圖形標注于酒店名稱后方或下方的行為已足以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認為涉案酒店為通常理解意義上的由國家評定的五星級酒店,該行為已構成欺詐。
綜上,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賠償金和司法鑒定費用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鑒于原告已經實際入住消費了酒店預訂及接待服務,對于原告要求退還住宿價款的請求不予支持。
以案為鑒
近年來,文化旅游市場快速發展,在線文化旅游消費數據不斷攀升。相較于傳統線下消費,在線文旅消費在信息獲取、產品選擇、預訂退訂等方面更具便捷性,但也由此產生了諸多相關糾紛。
據北京互聯網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孫銘溪介紹,互聯網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至2024年年底,共受理在線文旅消費案件2052件,90%以上案由為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涉及在線文化和旅游信息查詢、服務預訂、售后服務等各個環節,涵蓋在線文旅各個消費場景,包括出行、住宿、演出門票、旅游產品預訂等,反映出部分在線文旅平臺開展自營業務不規范、平臺提供自營業務主體混亂等問題。
“消費者在線上平臺購物或購買服務時無法實際接觸商品實物,就會更加依賴于平臺對于商品及服務的宣傳描述。”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封瑜認為,這就要求電商平臺如實描述商品及服務特征,并以較高的注意義務對易產生誤解的宣傳內容予以明確的標明與注釋。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二庭副庭長張倩建議,平臺在經營文旅產品的過程中,應當采用準確、清晰的分類與標識,為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促使平臺將精力集中在提升產品質量與服務水平上,而非通過模糊信息誤導消費者獲取競爭優勢。(范乃心對本文亦有貢獻)
《中國城市報》(2025年02月17日第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