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社會廣泛關注“小案重罰”和“類案不同罰”問題,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市場監管總局認真總結各地執法實踐,于2月7日發布《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及《市場監管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一)》(以下簡稱兩個《清單》)。
近年來,在市場監管領域出現了不少諸如“菜販賣幾斤農殘超標蔬菜被罰數萬元”“小商店銷售或待售價值較低的過期食品被罰數萬元”之類的案例,引發了輿論諸多討論。市場監管總局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和基層期盼,發布兩個《清單》,對矯正“小過重罰”以及“類案不同罰”、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平、維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非常積極的法治意義。
兩個《清單》契合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原則,也有明確的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實際上,全國各省區市市場監管部門已普遍針對首次違法或輕微違法行為推出了“不罰”“免罰”清單。市場監管總局參考各地市場監管部門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減輕處罰項目清單,反復征求各方意見,嚴格按程序制定兩個《清單》,既確保了《清單》的合法性、合理性,也讓《清單》更接地氣,更符合執法需求。
各地制定的“不罰”“免罰”清單的適用范圍和條件不盡相同,存在甲地將某一違法行為列入了“不罰”清單而乙地卻未列入、丙地對某種違法行為的“不罰”門檻高于丁地、某種違法行為應被列入“不罰”清單但各地均未明確列入等問題,給“小過重罰”“類案不同罰”留出了操作空間,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不罰”“免罰”法律制度的落地效果,影響執法公平。而兩個《清單》屬于全國層面的頂層設計,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適用,具有更高的權威性、指導性,也能有效解決地方標準覆蓋不到位、銜接錯位等問題。
兩個《清單》針對12種首次違法和輕微違法行為既明確了具體的“不罰”情形、條件和標準,也明確了不適用“不罰”清單的情形,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有了兩個《清單》,一線市場監管執法人員針對上述首次違法和輕微違法行為只需對號入座做“不罰”必答題,就不用再困惑、再顧慮、再犯難,“小過重罰”“類案不同罰”等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兩個《清單》能促進規范執法、精準執法、公平執法,也能減輕執法人員的履職壓力和負擔。
值得關注的是,兩個《清單》還具有動態性,會隨著執法需求不斷調整,從而保障“不罰”機制的持續合法性、合理性和適應性。期待通過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守護消費市場安全底線和公平秩序,為經營主體提供更寬容的營商環境,有效呵護市場活力,為構建健康、有序、公平的市場環境奠定堅實的基礎。
《中國城市報》(2025年02月17日第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