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后,新能源發電側電價也迎來了新政。
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按照價格市場形成、責任公平承擔、區分存量增量、政策統籌協調的思路,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政策一出,引起業內廣泛討論。也有從業者將《通知》與1月中旬浙江電力現貨市場出現的負電價現象掛鉤,對投資愈發謹慎。那么,新能源電價全面入市將對新能源行業發展產生怎樣的影響?中國城市報記者對此進行采訪報道。
“負電價”不算新鮮事
1月19日,浙江電力現貨市場的最低價格跌至-0.2元/千瓦時。一時間,關于“負電價”的現象引發業內關注。“這在浙江過去的電力交易歷史中是前所未有的。”一位從業者說。
“負電價”是指當電力供給大于需求時,市場結算價格變為負數。意味著發電企業不僅無法獲得收益,還需要向購電方支付費用,以避免因高電流而對電網產生沖擊。
其實,“負電價”現象在我國電力現貨市場中并不算新鮮事。2024年“五一”期間,山東電力市場就已經出現了連續22小時的“負電價”。
而在全球電力市場中,“負電價”現象更是屢見不鮮。2024年,德國的電價跌至負值的時間長達468個小時,比前一年的292個小時增加60%以上。除此以外,法國、荷蘭、西班牙、芬蘭等歐洲國家也出現過“負電價”。去年9月,法國電力交易所電價曾低至-0.156元人民幣/千瓦時。
“今年1月初,德國現貨電價又一度跌至負值,這樣的情況持續了4個小時;1月6日,德國日前電價回升至0.23元人民幣/千瓦時。”德國PSI軟件公司高級業務經理郭欣說。
在華北電力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劉敦楠看來,近年來,全球多地出現“負電價”的比例越來越高。“2024年全球‘負電價’現象明顯高于2023年。其實它體現的是全球都在經歷這種能源轉型,不可調控的風光在電源的占比不斷增加。”劉敦楠告訴中國城市報記者。
中國城市報記者注意到,浙江省電力現貨市場的“負電價”現象,是在2024年底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浙江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聯合印發了《浙江電力現貨市場運行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大背景下發生的。《方案》規定電力現貨市場申報價格上、下限分別建議為800元/兆瓦時和-200元/兆瓦時,市場出清價格上、下限分別建議為1200元/兆瓦時和-200元/兆瓦時,適時引入電網側儲能、虛擬電廠。這意味著,1千瓦時電最低可到-0.2元。
“浙江電力現貨市場此次的‘負電價’現象,是《方案》出臺后的首例。主要是因為臨近春節假期,浙江省內的工商業負荷明顯下降。在這一時期,電力供應顯得十分充足,然而市場需求卻顯得疲弱,導致發電企業不得不以負價出售電能,意在降低潮流電量對電網的沖擊。這一決策雖看似匪夷所思,但實際上反映了電力市場在面臨極端供需變化時的靈活性與適應性。”在胡楊新能源創始人盧洋看來,“負電價”現象的出現,標志著我國電力市場在發展過程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電力市場的價格機制正在經歷前所未有的變革與挑戰。
無需談“負電價”而色變
截至2024年底,我國新能源發電裝機規模突破14億千瓦。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電力市場中的“負電價”現象既是新能源高比例接入的必然產物,也折射出電力系統靈活性不足與市場機制設計的深層矛盾。
在中國能源研究會“雙碳”產業合作分會主任黃少中看來,“負電價”現象是新能源電價市場化進程中的一個特殊問題。
“‘負電價’問題并非孤立存在,它是電力市場供需關系失衡的一種直接體現,背后反映出的是市場供求、新能源消納、市場機制設計、系統靈活性等諸多深層次問題。”黃少中在接受中國城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負電價”不僅是一個技術市場的問題,更是一個涉及市場機制、政策設計、系統運行等多方面的復雜問題,需要政府、企業以及研究機構從產生的原因、相關影響、如何應對等方面提出解決的思路和辦法,并進行深入研究,為新能源的健康發展提供理論支持和實踐指導,著力從多個維度來思考和解決這一問題。
“有些人談‘負電價’而色變,其實我們要看是出現的‘負電價’現象是整體的還是局部的。局部負價信號可以引導‘削峰填谷’,引導儲能投資,引導虛擬電廠的發展。有了這個價差,才有靈活性資源的投資回報。”劉敦楠說。
那么新能源電價全面入市后,發電側的收益是否會受到沖擊和影響?
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能源研究所研究員時璟麗認為,《通知》要求的新能源原則上全面參與市場,對“負電價”基本不帶來影響。
“無論原來是全額保障性收購還是現在參與市場,出清位置是一樣的。政策并沒有規定當電力市場是‘負電價’的時候機制電價不執行。不過在疊加了機制電價的相關機制后,可能使‘負電價’繼續下探,時段增加。要解決‘負電價’的問題,一方面得看地方政府落實《通知》的具體實施方案,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如何借鑒國外經驗,避免或減少‘負電價’的影響。同時,解決問題的核心是讓更多的火電進入現貨市場,理順中長期市場和現貨市場的關系,促進整個電力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時璟麗說。
差價機制“差”在哪里
本次新能源電價改革的一個亮點無疑是機制電價的出現。
從國際層面來看,應對新能源入市后低電價、低收益的問題,英國的辦法是“差價合約”。這一機制英國已經實行了近8年之久。
時璟麗介紹,“差價合約”是兼顧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和保障一定收益的可行機制。在該制度下,政府授權的低碳合同公司(LCCC)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長期合同確定履約價格,發電項目直接按照電力市場規則參與市場交易。
“差價合約”與《通知》首推的新能源“差價結算機制”的相通之處,在于都是利用差價結算平抑新能源電價的波動。新能源電價低了的話,就為新能源業主補償差價;新能源電價高了的話,新能源業主方就“回吐”差價。
但區別在于支持“差價結算機制”得以運作的資金。《通知》提出,對納入機制的電量,市場交易均價低于或高于機制電價的部分,由電網企業按規定開展差價結算,結算費用納入當地系統運行費用。
“現在的‘差價合約’從交易原理來說實際就是建立資金池,只不過這個資金池從原有的國家財政補貼,變成了入市的新能源交易電力來進行‘多退少補’。現在的‘差價合約’設立資金池,多了往資金池里放,少了從資金池拿回來,是調節機制,其本身就是市場化的體現。但這個調節機制實際上就是從新能源電源以及用戶側,共同來支撐資金池。所以未來這一機制不能再以過去的‘補貼’來形容,這是不準確的。”中電聯統計信息部原主任薛靜告訴中國城市報記者。
隨著新能源裝機規模不斷增大,“現行具有保障性質的相關電量規模”的資金或許無法滿足“多退少補”,各地的電力系統運行費用可能就要隨之增加。如何做好下一步的工作?“建議政府從資金池的合理分配,以及該如何應對機制電量、機制電價中存在的問題兩個方面,增加監管力度,從而助推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薛靜說。
《中國城市報》(2025年02月24日第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