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女士是上海某公司員工。2022年4月,公司突然以顧女士2021年多次出勤不滿8小時、構成事實早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給出依據:顧女士簽收的員工手冊中規定,員工自然月內早退3次以上屬于嚴重違紀。
顧女士認為,自己入職以來一直遵守其所知的公司考勤制度,即月平均工時達每日8小時,公司從未對自己上下班時間提出異議或糾正。且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時自己已處于孕期,故系違法解除,應依法恢復勞動關系。
問:公司以工時不滿8小時為由判定員工早退并辭退,合法嗎?
答:楊浦法院審理后認為,解除勞動關系是較為嚴厲的處罰,認定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以此為由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除應審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還應考量施行的合理性。
首先,公司制度規定以上下班時間為基準界定遲到早退,但員工手冊未列明下班時間,故公司就員工遲到早退是否構成嚴重違紀的適用規定并不明確,且公司將日工時不滿8小時視為早退,這一制度缺乏依據亦不合理。
其次,2022年4月公司發送的解除通知中,所稱違紀行為均發生在2021年。按常理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工資并應按月審查員工的出勤情況,但此前公司卻從未向顧女士提及早退事宜,亦未要求整改或進行處罰??v觀考勤記錄,公司列出的“早退”天數中,工時合計均非常接近8小時,顧女士并無早退的主觀故意。
綜上,法院認為公司以2021年數日工時不滿8小時作早退論,缺乏依據亦不合理,顧女士的行為并未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嚴重程度,從保護“三期”女職工的角度出發,故判決恢復勞動關系。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在二審期間與原告達成和解并撤回上訴,目前案件已生效。
本案主審法官指出,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規范勞動者行為、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然而,有些用人單位將規章制度作為辭退勞動者的“筐”,一味“裝”入員工行為,其實是在恣意擴大自主經營權,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這樣的規章制度不會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