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郭燕 通訊員 董錕 公緒龍 朱瀅)購房人購房前沒有做產權調查,花百余萬元購買的房屋卻無法過戶,最終發現出賣人竟“一房七賣”!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一房多賣”案,判決被告人黃某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和退賠違法所得。
2019年,李女士通過中介看中了黃某出售的房屋,房屋的位置和價格都讓人滿意,她很快便與黃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協議,并先后支付了購房款127萬余元。
但李女士不知情的是,黃某此前已將這套房屋抵押給一家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所得百余萬元均用于歸還自己的個人債務。此后,因黃某無法歸還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無法過戶。李女士與黃某交涉多次,黃某既無法辦理房屋過戶,也因房款被自己償還個人其他債務及日常開銷而無法返還。于是李女士將黃某訴至靜安區法院。
靜安區法院受理該起房屋買賣合同案件后,發現涉案房屋涉及3起房屋買賣糾紛,訴訟標的額已超過200萬余元,認為黃某有犯罪嫌疑,故將相關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10月,公訴機關指控黃某犯合同詐騙罪,向靜安區法院提起公訴。
靜安區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間,被告人黃某隱瞞涉案房屋被抵押、被查封等事實,先將涉案房屋出售給李女士且未履約過戶,后又與6名購房者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協議或買賣合同或購房定金合同等,收取購房款或購房定金共計234萬元。
法院認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遂依法判處黃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和退賠違法所得。
■法官說法
司法實踐中,“一房多賣”如何區分民事欺詐行為與合同詐騙犯罪,關鍵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賣房人是否存在使用欺詐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錢款的意圖。民事欺詐主要是在買賣過程中,后來者愿意用更高的價格買房,賣房人為了獲得更高的經濟利益,通過欺騙行為將房屋進行重復買賣。而合同詐騙犯罪則是賣房人以出售房屋為幌子,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手段,將他人的購房款占為己有。
本案中,黃某隱瞞房屋的真實情況,先后與7名購房者簽訂了協議或者合同,通過欺騙行為使這些房屋買受人信以為真,“自愿”地將購房款交付給黃某,其得到房款之后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和日常開銷。在交易過程中,黃某又多次編造了各種理由搪塞房屋買受人,拖延交付房屋,而且黃某在案發后無其他資產,無歸還錢款的可能性。綜上,本案中,黃某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黃某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故認定黃某構成了合同詐騙罪而不是民事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