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以推動新型電力系統建設,規范電力市場相關成員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行為。根據《監管辦法》要求,新規自4月1日起施行,由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于2007年9月1日印發施行的《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將在同日廢止。
重新修訂極有必要
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迅速。
按照國家能源局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底,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已達15.16億千瓦,占全國發電總裝機的51.9%,歷史性地超過了火電,其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量占比也已突破40%;在新增裝機上,2023年全國可再生能源新增裝機3.05億千瓦,占全國新增發電裝機的八成以上。
然而,與新能源裝機量不斷攀升相對應的,是消納問題日益凸顯。在“雙碳”目標下,體量龐大、增長迅速的可再生能源為電網消納、電力系統成本帶來了不小壓力。
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心副主任陶冶提出,從制度執行實際情況看,全額保障性收購全面落實難度持續增加,個別省份在實際執行中難以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且低于國家有關政策明確的電價水平收購,特別是“保價不保量”和“保量不保價”問題時有發生,不利于保障發電企業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高比例可再生能源電力系統下,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使電力系統成本高昂。
不少業內人士認為,目前由電網企業承擔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模式,已難以適應當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形勢。
國家能源局相關負責人在近日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原《辦法》有效規范可再生能源電量保障收購行為,為推動可再生能源規模化健康發展,實現清潔低碳發展目標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不斷推進和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深入開展,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宏觀環境、行業形勢和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方式發生深刻變化,原《辦法》部分條款已難以滿足當前能源行業監管工作實際,修訂《監管辦法》十分必要。
多主體將參與電力收購
“《監管辦法》明確了電網將不再承擔100%的收購責任。”中國新能源電力投資聯盟秘書長彭澎告訴記者,《監管辦法》與原《辦法》的第一個區別,就是在文件名稱中去掉了“電網企業”,這就意味著未來收購任務不再由電網全部承擔。
據國家能源局數據顯示,2023年上半年,全國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共278億元,占上網電費1.9%,較2019年同期130億元的費用翻了一番。另據財新報道,國內不少地區的輔助服務調峰價格遠在可再生能源平均上網電價之上,0.6—1.0元/千瓦時的調峰價格并不鮮見,以此來高價消納0.3元/千瓦時左右的新能源,消納成本遠超新能源自身收益水平,帶來昂貴的系統成本。
“《監管辦法》將更多的電力市場相關成員納入到收購主體范圍,可以說是改變了之前電網企業100%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的現狀,減輕了電網企業的壓力。”彭澎解釋說,修訂后的《監管辦法》除電網企業外,售電企業、電力用戶、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等都會承擔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義務。
除了對電力收購主體做了調整外,《監管辦法》還明確了保障收購范圍,細化了電力市場相關成員的責任分工。
《監管辦法》第4條提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包括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保障性收購電量是指按照國家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比重目標等相關規定,應由電力市場相關成員承擔收購義務的電量。市場交易電量是指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的電量,由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電力市場相關成員共同承擔收購責任。
全額入市還需多久
近年來,隨著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已與現狀產生了一定矛盾。
按照國家能源局數據,2023年新能源市場化交易電量6845億千瓦時,占新能源總發電量的47.3%。在2030年中國可再生能源全面進入電力市場的目標下,可再生能源市場化定價已成為趨勢。
新的《監管辦法》對價格機制進行了調整,提出因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原因、電網安全約束、電網檢修、市場報價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的,對應電量不計入全額保障性收購范圍。
陶冶表示,《監管辦法》體現了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價格,由全部政府定價轉變為部分政府定價,其余部分通過市場化交易形成價格的重大機制轉變,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中市場化交易電量價格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
“這其實是改變了以往政策中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電量‘保量’‘保價’的描述,轉為與國家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關聯。結合此前市場關于電網公司大概率放開95%消納紅線的聲音,文件實際上弱化了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因此,實行新規后,此前單一的政府定價模式也將轉變為政府定價+市場化交易的模式,最終就是完全的市場化。”彭澎說。
不過,在具體操作層面,對于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比例如何確定、如何分配,《監管辦法》暫未做出明確的規定。未來如何讓監管辦法更好落地實施?
國家能源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國家能源局將切實組織落實可再生能源電量全額保障性收購監管工作,做好對電力市場成員和社會公眾的政策解讀,加強對電力市場相關成員落實責任情況的監管,充分發揮監管工作在推動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服務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 中國城市報 》( 2024年03月25日 第0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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