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跳槽是常有的事。有的勞動者為了盡快拿到離職證明入職新單位,會按照原用人單位的要求,在寫有“工資已結清,雙方再無任何爭議”等內容的離職證明上簽字。這種“再無爭議”的離職證明具有法律效力嗎?在簽了這種離職證明后,勞動者還能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嗎?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日前用一個判決給出了答案。
【案情回顧】
李某曾是一家公司的員工,在申請辭職后,該公司于2021年4月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寫明“雙方關于工資報酬、休假情況、各項福利及其他各類事項(包括并不限于上述事項)均已全部結清,雙方再無任何爭議。”
此后,李某因發現該公司沒有向其發放2020年的績效工資,于是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支付績效工資7萬余元。
在庭審中,李某說,因新單位入職需要離職證明,為了盡快入職,自己才在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上簽字。
公司一方則辯稱,李某在勞動關系解除時書面確認了雙方關于勞動報酬、休假情況、各項福利及其他各項事項均已全部結清,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在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合法有效。
【庭審過程】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公司一方辯稱《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能夠證明雙方關于工資報酬、休假情況、各項福利及其他各類事項(包括并不限于上述事項)均已全部結清,但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可知,該證明書出具時李某的工資并未結清。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難以認定雙方關于工資報酬等事項再無爭議。在李某2020年全年正常提供勞動的情況下,該公司應根據當年公司的經營情況、其所在單位的經營業績及李某的個人工作表現向其核發當年的績效工資。
【審判結果】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支付李某2020年績效工資7萬余元。當事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以案說法】
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實踐中,有部分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文件時,會添加“雙方再無爭議”等確認雙方權利義務已經處理完畢的表述內容。但是,離職證明文件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出具的關于工作期間的證明,一般都是單位單方出具的格式文本,與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確認的《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等文件不同,并不能直接證明系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勞動者在離職證明文件上簽字也并不能當然被視為對于離職證明文件所有內容的同意。解除勞動關系時,在雙方確實有工資等款項未結算完畢且并未就權利義務處置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履行支付工資等義務,而非采取制作單方格式文件的方式來規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