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四年前的涉酒后駕駛摩托車的醉駕無罪判決書在網上流傳,判決中法官大篇幅的說理內容,被網友稱為“最讓人感動的判決文書”。有網友評論,其中論述精彩、學養深厚,可謂金句頻出,讓人心為之一暖、為之一振。
審理此案的法官叫萬選才。公開資料顯示,萬選才現任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院長。審理上述案件時,他擔任廣東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院長。
5月16日,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聯系上萬選才,他因在外培訓,婉拒采訪。不過,對于網傳該案一審判決后公訴機關與審判機關產生分歧,后提出抗訴的情況,萬選才2022年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人民司法》雜志上發表的《對酒后無證駕駛摩托車不能簡單定罪》一文中進行披露:當年一審宣判后,公訴機關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佛山中院將本案發回重審后,公訴機關撤回起訴。
對于為何要做無罪判決,萬選才撰文寫道,在法律效果方面,刑法第十三條“但書”部分,解決的就是那些簡單從形式上看符合犯罪構成,但綜合全案情況,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行為的出罪問題,本案的裁判依據就在于此。
他還寫道:對被告人處罰,無論是從寬還是從嚴,都有一個限度,這就是“寬不至于鼓勵犯罪,嚴不至于讓人同情”。民生不易,對那些受教育有限、謀生技能不多的弱勢群體,還是應該盡可能地多一些寬容。
一審判決書摘要
對被告人處罰,無論是從寬還是從嚴,都有一個限度,這就是“寬不至于鼓勵犯罪,嚴不至于讓人同情”。本案被告人因準駕車型不符,被吊銷C1汽車駕駛證后,家庭作坊的送貨全靠聘請司機,生意成本增加,如果對被告人再做有罪追究,還會留下犯罪記錄,進而影響其工作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這難免會讓人對其產生同情。對此案不做犯罪追究,也不會出現鼓勵醉駕的情況。
刑法對醉駕的打擊應區分汽車和摩托車,將打擊的重點放在那些有現實危險,即真正醉酒導致行為失控或者出現交通事故的醉駕上來,對情節顯著輕微,并表示已深刻吸取教訓的本案被告人,應以不作犯罪處理為妥。
案情回顧
50多歲佛山務工者因酒后駕駛摩托車被控危險駕駛罪
該案2020年由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是湖南人何某民,只有初中文化的他在佛山務工,案發時已經50多歲。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20年5月28日,何某民飲酒后駕駛一輛無號牌摩托車行駛,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查,何某民無摩托車駕駛資格。同時,他的血液中被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99.2mg/100ml。
公訴機關指控,何某民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何某民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何某民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
公訴機關提交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包括查獲經過;何某民的供述;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違法車輛技術檢驗鑒定報告;現場照片及抽血照片;酒精呼氣測試單;血樣提取登記表、檢驗報告;認罪認罰具結書等。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4月14日,何某民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2020年6月28日,何某民因本次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機動車未懸掛號牌、醉酒駕駛的違法行為,被佛山市公安局順德區分局處以罰款1200元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經開庭審理,何某民對指控無異議。但何某民稱,自己二十來歲已在老家學會駕駛摩托車,因老家是山區,大家都沒有考領駕駛證的習慣,于是自己也沒考;因汽車駕駛證被吊銷,目前家庭作坊的送貨全靠聘請司機,生意成本增加;自工作廠區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被查,總路程約三公里。
一審判決無罪
為什么?
2020年12月23日,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依照刑法第十三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等相關規定,判決何某民無罪。
是否作有罪判決,
得充分考量幾個因素
對于是否有罪,法院審理認為,對本案被告人是否作有罪判決,得充分考量幾個因素。
一是刑法觀念上的。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要求,不要輕易給人貼上罪犯的標簽,也唯有如此,才會讓人對法律心存敬畏,不至于對罪犯產生同情。目前,危險駕駛罪已取代盜竊罪,成為案件數最多的罪名。這不能不讓人反思,司法是否應該在此罪名適用上做適當的限縮。
二是司法實務上的。立法之所以將醉駕納入刑法規制,是因為醉駕對公共安全法益構成潛在威脅,屬于危險犯。對于醉駕這種抽象的危險,如果有證據證明或者基于常識判斷,沒有危險或者基本沒有危險,就不應該定罪或者沒必要定罪。
三是法律銜接上的。處理違法行為,需區分輕重,差別對待。對于輕微的違法行為,提醒、教育、誡勉即可;對于一般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即可;對于嚴重的違法行為才予以刑事追究。刑事追究需謹慎,不宜擠壓行政處罰空間,能用行政處罰調整的,就不必啟動刑事追究。
前瞻性地“糾正”醉駕一律入刑的錯誤觀念
記者注意到,在該判決中,還前瞻性地“糾正”醉駕一律入刑的錯誤觀念,以案釋法闡述司法的謙抑性。
一審判決書這樣寫道:醉駕的危險是法律擬制的危險,凡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下僅寫酒精含量數)以上的,法律即推定為醉酒,推定辨認和控制能力下降,并由此推定有社會危險。法律推定為醉,不等于真醉……醉駕的潛在危險大小,取決于醉酒的程度、機動車的種類、行車的速度、行駛的路段和時間點等。本案被告人酒精含量99.2,自工作廠區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被查,總路程約三公里,時間已近深夜,路上行人稀少,難以認定其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的本次摩托車駕駛有任何異常,更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由此可判定,被告人未達足以影響其駕駛能力的醉酒狀態,其行為的社會危險性未達需動用刑罰來規制和懲處的程度。
判決書還指出,本案被告人雖然沒有摩托車駕駛資格,但自稱二十來歲就已在老家學會駕駛。2009年被告人考取C1汽車駕照,現已有十余年的汽車駕駛經驗,并不是典型意義上的無證駕駛,只是“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
“對本案被告人不做有罪追究,不但不違反罪刑法定,更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應有之義。”前述判決書認為,罪刑法定原則解決的是入罪限制,即認定一個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必須有刑法的明確規定。
判決書還說,法律規定的原則性與案件事實的具體性矛盾,要求司法人員不能機械辦案麻木辦案,裁判文書的說理不能有違常識常理常情,否則就不能打動人心,就不會有好的社會效果。對被告人處罰,無論是從寬還是從嚴,都有一個限度,這就是“寬不至于鼓勵犯罪,嚴不至于讓人同情”。本案被告人因準駕車型不符,被吊銷C1汽車駕駛證后,家庭作坊的送貨全靠聘請司機,生意成本增加,如果對被告人再做有罪追究,還會留下犯罪記錄,進而影響其工作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這難免會讓人對其產生同情。對此案不做犯罪追究,也不會出現鼓勵醉駕的情況。
基于此,判決書認為,刑法對醉駕的打擊應區分汽車和摩托車,將打擊的重點放在那些有現實危險,即真正醉酒導致行為失控或者出現交通事故的醉駕上來,對情節顯著輕微,并表示已深刻吸取教訓的本案被告人,應以不作犯罪處理為妥。
萬選才在上述撰文中披露,本案事實清楚,法律規定明確,但在是否應認定被告人有罪問題上,公訴機關與審判機關產生分歧。
一審宣判后,公訴機關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佛山中院將本案發回重審后,公訴機關撤回起訴。
專家
一份有溫情、有理論深度
閃耀人性光輝的判決
對于這份判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永生高度贊賞。他將判決轉發到自己朋友圈,稱“這是一份有溫情、有理論深度,閃耀著人性光輝的判決。”
陳永生看來,這是一份實現法、理、情有機結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的優秀判決,具有非常好的示范效果。
他介紹,我國刑法第十三條,在規定了危害國家主權、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等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外,有一“但書”部分,即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但是在實踐中部分法官機械地按照刑法分則的標準來定罪,而沒有考慮“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一“但書”規定,忽略了出罪功能。
從上述個案來說,陳永生認為,單純從法律上看,法官可以作出有罪判決,但沒有顧及常情、常理,“這樣的一份飽含溫度的無罪更加難能可貴,體現出法官具有很高的法律素養和充分的人文關懷。”
對于這份判決,北京市義派律師事務所公益法律中心執行主任李恩澤也非常關注,他表示,一個不公正的判決,有可能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而一個公正且有溫度的判決,對整個社會充滿益處。
“我覺得這個判決具有很好的示范效應,不僅對于全國的法官、檢察官,對廣大的執法人員也起了很好的示范。這種判決多了,有利于維護整個國家的良好形象,加強老百姓對政府的信任。”陳永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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