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在房屋租賃平臺租到“甲醛房”后,多次與房東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房東解除租賃合同并退還租金。而房東提出反訴,要求租客賠償房屋空閑的租金損失。
8月12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獲悉,近期,該院審結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上海寶山法院介紹,2023年7月,倪先生通過租房平臺了解到某小區一房屋的租賃消息,經聯系房東周女士,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為一年,租金每月3400元。合同簽訂當日,倪先生支付了一個月房租及額外的租賃保證金3400元,周女士當即告知其房門密碼。
次日,倪先生準備搬家入住,偶然間從鄰居處了解到該間房屋距離裝修完成還不滿一個月。考慮到甲醛問題,倪先生立刻與周女士溝通要求退房,但被周女士拒絕。隨后,倪先生又提出邀請第三方檢測機構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對房屋進行甲醛檢測,并表示若甲醛未超標,則繼續入住,否則需退房,而周女士對此未有回應。
無奈之下,倪先生于次日自行委托某檢測機構對房屋空氣環境進行檢測,結果顯示室內空氣中的甲醛含量超標。據此,倪先生通過微信向周女士發送檢測報告,并表示房屋存在甲醛問題,自己尚未入住,亦未更改房門密碼,要求周女士退房。
四個月后,仍未得到任何回復的倪先生向上海寶山法院提起訴訟。倪先生認為,周女士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確認雙方租賃合同已于7月解除,并要求周女士返還租金及租賃保證金共計6800元。
庭審中,被告周女士辯稱,不認可租賃合同已于7月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周女士一直按合同履行。房屋是6月初進行的裝修,在得知倪先生提起訴訟后,其對房屋也進行了第三方檢測,發現不存在甲醛超標的情況,周女士不存在違約行為,故不同意退還租金及支付違約金。相反,合同簽署后,倪先生至今沒有解除租賃合同,導致周女士11月底才收回系爭房屋,倪先生支付的房租和保證金不足以彌補周女士的損失。為此,周女士提出反訴,請求判令倪先生向其賠償三個月房租損失10200元。
針對周女士的反訴,倪先生辯稱,雙方簽訂租賃合同之前已就房屋甲醛問題進行過溝通。倪先生委托鑒定檢測的結果出來后,其就以房屋甲醛超標為由提出過合同解除事宜。如果周女士認為不存在超標情況,應當立即驗證,而周女士一直拖延到案件審理時才委托檢測,是為了等待甲醛不再超標。周女士的行為構成故意擴大租金損失。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后認為,周女士自認房屋于6月初進行裝修,其作為出租方,應提供符合居住條件的房屋。7月倪先生表示新裝修的房屋可能存在甲醛超標問題,要求雙方均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甲醛檢測,但周女士對此未有回應。在此情形下,倪先生有權單方委托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結合房屋裝修時間及檢測結果,倪先生擔心甲醛超標并向周女士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符合常理。
至于周女士在庭審過程中提供檢測報告,主張房屋不存在甲醛超標的情形,法院認為,考慮到甲醛的揮發性及空氣流動性,周女士提供的檢測報告僅能證明檢測當時房屋內的空氣質量情況,無法反映7月的房屋情況。合同簽訂后倪先生一直積極與周女士協商溝通房屋甲醛問題,未實際搬入房屋,且于起租日次日便提出解除合同,其間亦無故意拖延行為。倪先生提出解除合同后周女士理應及時收回房屋,周女士怠于收回房屋的租金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據此,上海寶山法院判決雙方租賃合同于2023年7月解除,周女士應退還倪先生租金及租賃保證金共計6800元。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該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