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治日報》報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由租賃房屋甲醛超標引發的合同糾紛,判決出租甲醛超標房屋的房屋租賃公司返還承租人房屋租金、服務費、房屋甲醛檢測費合計7119.67元。
租客苦“甲醛房”久矣,怕“甲醛房”久矣。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中,租客往往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如果出租人是房屋租賃公司,強勢地位就更加明顯。甲醛超標屬于隱性瑕疵,租客在短期內難以感知和發現甲醛超標異常。有些出租人還會用格式合同減輕己方責任,加重租客的責任,租客面對“甲醛房”很容易陷入維權困境。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由租賃房屋甲醛超標引發的合同糾紛案,維護了租客的合法權益,也起到了以案釋法、以案明理的作用,對出租“甲醛房”作出了法律和契約層面的否定性評價——出租“甲醛房”從一開始就埋下了違約的雷。該案對包含房屋租賃公司在內的出租人具有普遍的警示教育意義,對租客具有維權示范指引意義。
向租客提供符合空氣質量標準、適宜居住的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民法典》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出租人提供的房屋甲醛超標,威脅或傷害租客的健康安全,不適宜居住,無論租客與出租人是否就房屋的空氣質量進行約定,無論租客何時知曉房屋的甲醛超標問題,出租人均構成了違約,租客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隨時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擔退還租金、押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在上述案例中,房屋租賃公司與租客簽訂的租房合同為格式合同,在合同中,將租客對空氣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限定在簽訂合同之日起三日內,標準非常苛刻,加重了租客的責任——租客在短期內難以感受到甲醛超標等空氣質量問題,且要求租客找專業檢測機構檢測房屋的空氣質量也提高了租客發現并確認房屋空氣質量問題的門檻。同時,房屋租賃公司不能證明已就空氣質量異議條款向租客履行了顯著提示、重點說明義務。因此,該條款不能作為合同的內容,沒有效力。法院判決房屋租賃公司構成根本違約,需向租客返還租金、甲醛檢測費等,契合事實和法律,合情合理。
據報道,在房屋租賃市場上,“甲醛房”等“毒房”很常見。不少房屋租賃公司在租賃或收購房屋之后,利用劣質材料快速裝修,購買有害物質超標的家具,未采取降低或消除污染的措施,就著急把房屋出租出去。這樣的房屋很容易成為甲醛、苯等有害物質超標的“毒房”。房屋租賃公司急功近利的小算盤打得啪啪響,把健康風險都拋給了租客,甚至想通過霸王條款給租客維權設置重重障礙,貌似損人利己,實則損人不利己。到了法律面前,到了較真的時候,“毒房”最終會讓出租人付出違約代價,也會讓其承擔市場評價下降的不利后果。
房屋租賃公司等出租人應該好好算算有關房屋環保的責任賬、成本賬和收益賬,從源頭加強對房屋空氣質量安全的把控,在裝修、家具購置等環節嚴格按標準操作,這樣有利于減少糾紛,降低違約成本,有利于維護雙方權益。租客在租房時應與出租人對空氣質量進行明確約定,明確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路徑等,如發現房屋存在甲醛超標等問題,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積極維權,讓出租人付出違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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