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親4天就閃婚,女方索要20余萬元現金及“三金”等彩禮,但領證后雙方生活在一起的時間很短,補辦婚禮后又“分居”,女方還花錢如流水……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該起離婚訴訟案件。
去年9月,石某和女子李某通過婚姻介紹所相親認識,4天后便登記結婚,領取了結婚證。結婚當天,李某向石某索要的彩禮包括銀行轉賬20余萬元及黃金首飾(“三金”)。領證后,在隨石某回其安徽老家生活的3個月內,李某獨自返回貴陽兩次,算下來兩人共同生活在一起40余天,其他時間分開生活。
今年1月,雙方補辦了婚禮。但辦完婚禮后,夫妻倆相處時光短暫,相互缺少溝通了解。而且,領證后,李某花錢如流水,經常找石某要錢,兩個月內,石某轉賬給李某幾萬元。
想到領證以來李某的種種行為以及兩人之間冷漠的關系,石某苦不堪言,便向清鎮市人民法院提出了離婚訴訟,請求判決與被告離婚,并返還彩禮費、“三金”首飾和各種轉賬支出。
在法官釋法說理下,雙方經調解達成離婚協議,李某同意與石某離婚,并自愿返還彩禮費、“三金”首飾和各種轉賬支出共計29萬余元。
承辦法官表示,部分男女在缺乏足夠了解的情況下閃婚,又因婚后產生的種種矛盾而閃離。其間,高額彩禮使婚姻演變成物質交換,背離了婚戀的初衷。
為讓彩禮歸于“禮”的本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審判實踐中,對于請求返還彩禮案件,法院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雙方感情基礎、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及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導致離婚的過錯原因、支付彩禮方的經濟收入狀況等因素,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酌情確定是否返還彩禮以及返還彩禮的具體數額,以妥善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本案綜合考量上述因素,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換位思考,互相體諒,從而達成調解協議,實現案結事了。
《中國城市報》社有限公司版權所有,未經書面授權禁止使用
Copyright ? 2015-2025 by www.yktax-zh.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