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發布了8件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了“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案。
“本案是有力打擊有組織、有計劃、大規模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整體判斷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基礎上,不僅適用懲罰性賠償法律規定確定賠償數額,還對于停止侵害民事責任的具體承擔及非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金的計付標準等進行積極有益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吉利控股與威馬汽車的訴訟案為技術秘密侵權判斷以及停止侵害提供了具體措施,具有行業參考的意義。
回顧來看,該案件是國內兩家知名車企之間因大量員工“跳槽”引發的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糾紛上訴案。此案原告為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利控股),其在2018年以“侵害商業秘密”的名義提起訴訟,被告方為威馬汽車,索賠額高達21億元。基于索賠額,此案件也被稱為是國內汽車圈首例天價知識產權糾紛案。
在今年6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二審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判決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約6.4億余元。值得一提的是,這一金額創下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判賠數額歷史新高。
回顧來看,威馬汽車于2015年成立,其創始人沈暉曾擔任吉利控股集團董事兼副總裁、沃爾沃汽車全球高級副總裁兼中國區董事長。在吉利任職期間,沈暉帶領吉利團隊完成海外并購沃爾沃汽車,并負責沃爾沃在中國市場的落地。
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黃辛旭 攝(資料圖)
而威馬汽車的多位高管都有過在吉利汽車或沃爾沃汽車任職的經歷。比如,其首席運營官侯海靖、威馬汽車合伙人兼首席運營官徐煥新、威馬CFO張然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披露的內容,2016年,吉利控股下屬公司近40名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先后離職赴威馬汽車及其關聯公司工作,其中30人于離職后即入職。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官方微信號發文稱:“本案的突出特點在于,吉某方的關聯公司即成都高某公司上至總經理、項目研發組組長、技術副總、技術部部長,下至具體從事汽車底盤技術研發的多名曾接觸或者掌握涉案技術秘密的員工,在較短時間內有組織、有計劃、大規模從原單位集中離職并入職威某方及其關聯公司,威某方顯然具有接觸吉某方涉案技術秘密的渠道和機會;威某方沒有新能源汽車領域的技術積累或合法技術來源;本案證據能夠證明威某方非法獲取吉某方涉案技術秘密并進行了披露、使用。”
事實上,《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曾翻閱威馬汽車招股書發現,早在2021年底的年度綜合財務報表中,威馬汽車就預留了6120萬元預算,主要用于應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糾紛,以及2022年底至2023年中期完成對涉及糾紛的技術方案或者專利的更換或淘汰。
從時間線來看,吉利控股在2018年提起訴訟,該案件在2019年9月首次開庭。2022年12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曾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根據判決結果,威馬汽車需賠償吉利控股700萬元,包括經濟損失500萬元和為制止侵權的各項花費200萬元。此外,威馬汽車要停止使用用于EX5車型上的5個汽車零部件圖紙,法院審理后認定,這5個圖紙相關信息均屬于吉利汽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披露,此案件原告方和被告方對一審判決均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訴。歷經六年,該新能源汽車技術秘密案在今年6月終于終審落槌。
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孫桐桐 攝(資料圖)
此次判決生效后,威馬方四公司及關聯公司和所有在職或者離職員工,以及威馬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底盤及底盤零部件供應商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圖紙、數模及其他技術資料予以銷毀或者移交涉案技術秘密權利人。
二審判決明確,如威馬方違反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義務,應以每日100萬元計付遲延履行金;如威馬方擅自處分涉案12件實用新型專利,應針對其中每件專利一次性支付100萬元;如威馬方未按本案判決指定期限履行銷毀或者向吉利方移交涉案技術秘密相關載體、發布公告和內部通知以及與相關人員和單位簽署保守涉案技術秘密及不侵權承諾書的義務中任一具體義務,應分別以每日10萬元計付遲延履行金。
值得注意的是,如今的威馬汽車已經處在破產清算程序之中。目前威馬科技集團經審計后賬面資產總額為39.88億元,負債高達203.67億元,已是嚴重資不抵債。吉利控股能否拿到6.4億余元賠償,還是未知數。有觀點認為,吉利控股方面能否取得賠償并非最重要,主要是對外表達出尊重知識產權、尊重技術研發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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