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時間內,買家多次下單網購三無減肥藥,并就所有訂單提出十倍懲罰性賠償,這樣的行為是否應當得到支持?近日,長寧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多次下單同一款減肥藥引發(fā)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知假買假要求賠償被駁回
2023年6月14日,原告戴某在被告某商行開設的網店花323元購買了2件減肥藥,發(fā)現該減肥藥屬于沒有生產廠家信息、生產日期及食品配料的三無產品。戴某并沒有立即舉報商家或索賠,而是在首次購買后的一個月內,兩次以幫“小姐妹”代買的名義在該商行的網店中下單同款減肥藥6件和10件。
三次下單全部完成后,2023年7月14日,戴某向某商行發(fā)送信息質疑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稱“昨天有個小姐妹吃了這個膠囊后晚上一直拉肚子”,隨即以“小姐妹”的口吻質問商家,并稱已咨詢過律師,該減肥藥的包裝上什么信息也沒有,是不合法的。之后,戴某以某商行銷售的減肥藥系三無產品為由起訴,要求被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退還貨款并十倍賠償。
長寧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銷售的減肥藥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三無產品,被告某商行應當依法向戴某退款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戴某在明知該減肥藥系三無產品的情況下,沒有立即要求商家進行退貨處理,而是在一個月內又兩次下單購買,數量逐次遞增,明顯超出正常、健康的用藥數量。所以,戴某的第二、第三單購買行為系“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進行購買,這兩次下單購買行為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guī)定。
最終,長寧法院判決被告退還三次購物款,對戴某第一次下單的2件商品適用10倍賠償,即賠償3230元;對于戴某第二、第三次的訂單懲罰性賠償請求則不予支持。
如何判斷是否“職業(yè)索賠”
“長期以來,職業(yè)打假人多次購買同款商品究竟應不應該支持等老問題困擾辦案人員已久,各地裁判規(guī)則并不統(tǒng)一。”長寧法院商事審判庭(互聯網案件審判庭)副庭長鄧鑫說,今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該問題進行了明確: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在短時間內多次購買并主張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那么什么是“合理生活消費需要”?鄧鑫表示,應從四個方面進行考量。首先要看是否符合普通消費者的消費習慣。比如,普通消費者一般不會大量反復購買,即使大量購買商品,通常也會事先和商家就商品數量、價格、規(guī)格、發(fā)貨等細節(jié)問題進行溝通,發(fā)現商品問題后第一時間聯系商家或平臺客服解決,而非直接訴訟索賠。
其次要看購買數量、頻次是否合理。在短期內明顯超出自用數量的大量購買,可認定為購買數量及頻次不合理。
再者,要看所購商品的保質期及功效是否正常。食品特別是生鮮商品保質期較短,普通消費者一般會首先考慮保質期問題,即使長期食用也是分批購買。一些購買人不考慮保質期大量購買生鮮類商品,不符合普通消費者對商品保質期及功效的正常考量。
最后,要看購買商品是否為了自用。在網絡消費十分發(fā)達的當下,各年齡層人群對網購操作一般能獨立完成,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自用范圍應僅限于購買者本人及其近親屬,對大齡近親屬的代為購買亦應考慮商品功效與使用者是否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