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5年,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再次啟動。近日,自然資源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關于運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收回收購存量閑置土地的通知》時表示,專項債優先收回收購企業無力或無意愿繼續開發、已供應未動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其他用途的土地,進入司法或破產拍賣、變賣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開發或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動工地塊中規劃可分割暫未建設的部分,也可以納入收回收購范圍。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指地方政府為土地儲備發行,以項目對應并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或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償還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2017年后,土儲專項債一度在專項債中占據較高比重;2018年,土儲專項債發行規模為4830億元;2019年9月,為調控房地產市場及引導專項債投向基建領域,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專項債資金不得用于土地儲備和房地產相關領域,土地儲備專項債暫停發行。
此次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重啟是促進房地產市場止跌回穩的關鍵措施之一。9月26日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強調,要促進房地產市場止跌回穩,對商品房建設要嚴控增量、優化存量、提高質量,支持盤活存量閑置土地。
自然資源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各地利用專項債券資金收回收購土地,盤活存量,能夠起到三方面作用:一是減少市場存量房地產用地規模,更好發揮土地儲備“蓄水池”和投放調解的功能,穩定市場預期;二是增加資金流動性,有利于房企集中資金用于保交房;三是收儲后形成“凈地”“優地”,既有利于補齊公共服務設施短板環境,滿足居住需要,也可騰出空間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促進有效投資。
通知規定,收回收購的土地原則上當年不再供應用于房地產開發。確有需求的,應當嚴控規模,優化條件實施供應,在落實“五類調控”的同時,供應面積不得超過當年收回收購房地產用地總面積的50%。收回收購土地用于民生領域和實體經濟項目的,不受上述限制。
當前土地市場下行,收儲價格受外界關注。通知規定,土地儲備機構委托經備案的土地估價機構,對擬收回收購地塊開展土地市場價格評估,相較企業土地成本,就低確定收地基礎價格。市、縣處置存量閑置土地協調推進機制或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根據市場形勢、合同履約情況等,集體決策確定基礎價格下調幅度,經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一致并經公示無異議后,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確認。
通知規定,使用專項債券資金用于收回收購土地,應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具體實施。專項債券對應的土地儲備項目中的儲備地塊,必須在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有儲備地塊標識碼。符合條件但尚未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應于2024年12月底前在系統“土地儲備機構”模塊中填報單位信息及證明材料,自然資源部將按程序及時審核并動態更新名錄。
此前,自然資源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了妥善處置閑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包括幫助企業盤活存量土地資產、鼓勵并購轉讓、支持地方政府收地等。但收回收購土地缺乏資金成為政策落地難點。此后,自然資源部發布《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土儲專項債重啟掃清政策障礙。
對于專項債來說,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重啟有利于緩解發行難題。近年來,審計報告屢次披露專項債資金閑置、使用效率低等問題。此次土儲專項債重啟可以緩解專項債缺項目和資金閑置的問題,改善地方債務資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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