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是國民經濟的命脈,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產國和消費國,但長期以來我國能源領域缺少一部基礎性、統領性的法律。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以下簡稱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填補了這一立法空白。
能源法從起草、制定,到修改、送審,直至問世,歷時近20年。經過多次審議和修改,最終形成了這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能源法有何重要意義?其中哪些內容需要特別關注?出臺之后,將對行業、企業和百姓帶來哪些影響?中國城市報展開報道。
填補我國能源領域
立法空白
此前,我國已頒布電力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多部單行能源法律法規,但對標新時代能源發展的需求,始終缺少一部能源行業的基礎性法律。
回顧能源法立法過程,從起草到表決通過,可以說是二十年磨一劍。多次審議,數易其稿,法律逐步完善。
分析能源法出臺歷時久的原因,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能源與環境法律事務部主管李玄接受中國城市報采訪時表示:“能源法是能源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涉及領域眾多、包含內容龐雜,其內容要統領各能源單行法,將不同能源領域的共性問題統合到一部法律中,難度相對較大。同時,能源法啟動立法工作的10余年間,我國面臨的國際和國內能源形勢變化較快,立法工作需要不斷適應能源形勢作出新調整、新變化,其間也多次發布機動性更高、更靈活的政策文件,因此一定程度上延緩了能源法的出臺進度。”
能源法的出臺,補齊了能源法律法規頂層設計空白。自此之后,我國將形成以能源法為統領,以電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若干單行法為主干,以行政法規和規章為重要組成部分的相對完整系統的能源的法律制度體系。
李玄強調,制定能源法,對于進一步保證能源行業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建設,以及我國綠色低碳轉型和“雙碳”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但由于能源法較單行法較晚出現,未來還要持續推動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能源法治體系。
在能源市場建設中,能源法確立了自然壟斷和市場競爭雙軌并行、市場化和宏觀調控齊頭并進的管理原則,將更好發揮政府和市場“兩只手”作用。一方面要推動建立更加完善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另一方面,還要有效提升政府的監管效能,這有利于各類經營主體在能源市場中找到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空間。
保障能源安全
推動綠色低碳轉型
能源法共9章80條,涵蓋了能源規劃、能源開發利用、能源市場體系、能源儲備和應急、能源科技創新、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多方面內容。
能源法對能源的定義和范疇進行明確,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核能、水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電力、熱力、氫能等,體現了中國對能源多元化發展的重視。
值得關注的是,能源法首次在法律層面將氫能納入能源體系管理,意味著氫將作為能源屬性,享有規劃、開發、利用、應急和儲備的權責,而不再作為危險化學品受約束,這將有利于推進氫能開發利用,促進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
中國城市報記者注意到,在能源法第一章總則中特別提到,“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約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綠色低碳發展公益宣傳”。這句話指明了媒體宣傳的關鍵,也在一定程度上為該法圈出了重點。
比如,“推動能源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能源安全”。能源安全是推動能源轉型和“雙碳”工作的前提。能源法中,能源安全的內涵貫穿了整部法律,涉及內容包括能源開發利用、能源儲備和能源應急、能源供應等。
又如,突出加快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的戰略導向。我國能源資源稟賦“富煤、貧油、少氣”,同時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資源豐富,發展可再生能源潛力巨大。應對能源需求壓力巨大、供給制約較多、綠色低碳轉型任務艱巨等挑戰,需要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能源法明確提出要堅持能源結構的調整,推動能源綠色低碳發展,優先開發可再生能源,推動能耗的雙控制度向碳排放的雙控制度轉變等。
“能源法在法律層面統籌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安全,將為加快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體系提供堅強法治保障。”國家能源局法制和體制改革司副司長梁志鵬表示,我國作為推動全球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和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力量,通過制定能源法宣示我國能源戰略和政策導向,也將有助于推動建立公平公正、均衡普惠的全球能源治理體系。
對能源行業影響幾何
“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用能需求”,是能源法的重要出發點和落腳點。用能需求得到滿足,用能質量得到提升,是人民群眾對能源高質量發展最直觀的感受。
在保障居民基本能源服務方面,能源法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壓實電力、燃氣、熱力等能源供應企業的責任,要求不得擅自中斷能源供應、提高價格、違法收取費用、減少數量等,保障用戶獲得安全、持續、可靠的能源供應服務;明確統籌城鄉能源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保障提升農村用能水平;鼓勵人民群眾參與能源治理。
除了百姓需求,能源法還強調規劃對能源發展的引領、指導和規范作用。該法對能源規劃作出規定,明確了全國、全國分領域、區域間和省(區、市)的能源規劃要求。這為國家與地方、行業與企業、短期與長期等多方面、多層次需求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隨著全球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快速推進,“技術就是資源”的趨勢愈加明顯。中國城市報記者梳理發現,在發展新質生產力方面,能源法對“能源科技創新”設立專章規定,要強化產業鏈供應鏈自主可控,為能源領域培育新質生產力蓄勢賦能,有效發揮能源科技創新的引領作用。其中提到,“推動建立以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為引領、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創新體系”,并對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化石能源清潔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等領域的研究、開發、示范、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發展提供支持。
李玄建議,能源行業和企業可以重點關注以下方面:一是加大對可再生能源板塊的布局。能源法的顯著特征之一就是推動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因此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項目可能會繼續獲得較快發展。二是能源法提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產學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創新體系。相關企業可考慮加大對科技創新的投入,一方面響應國家對能源科技創新的支持,可能享受到政策紅利;另一方面,能源市場的競爭愈發激烈的背景下,科技創新投入也可以保證相關企業提升自身的能源領域市場競爭力。三是適應后續可能發生的監管變化。能源法對未來能源領域監管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行業和企業均應當時刻關注該法出臺后的各項政策動向,適應新環境下能源領域的監管變化。
《中國城市報》(2024年11月18日第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