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基金是群眾的“看病錢”“救命錢”,也有人對此打起了小算盤。2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醫保騙保犯罪典型案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統計,今年以來,全省法院依法審結涉醫保騙保刑事案件23件,涉及詐騙、受賄、單位行賄等罪名,追贓挽損505萬余元。
民營醫院介紹虛假病人入院騙取醫保基金,13人獲刑
某中醫院是一家營利性民營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機構,劉某平是該醫院的董事長和實際控制人。從2017年11月起,劉某平、王某嶺等人指使醫院員工讓享受醫保待遇的參保人員免費住院,以虛開醫囑、虛構醫療項目、虛開藥品、偽造病歷材料等方式,向某市醫保局虛假申報住院人次和醫療費用騙取醫保基金。
自2017年11月起至2021年3月期間,該醫院介紹虛假病人入院共8100余人次,騙取國家醫保基金高達2385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平等人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利用醫療保險政策,虛報醫療保險基金,騙取國家醫療保險基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按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犯罪情節、退贓退賠情況等,對被告人劉某平等13人分別判處了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并處罰金,并對非法所得、犯罪物品等涉案財物依法處理。宣判后,劉某平等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冒用他人醫保憑證購藥,被判犯詐騙罪
2019年6月至12月期間,李某冒用參保人肖某華(2019年5月因病死亡)的名義,到某醫院就診開藥,騙取醫保基金共計人民幣6643.58元。案發后,李某的家屬代為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居民醫保基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以詐騙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法院表示,參保人員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同時,有義務維護醫療保障基金持續健康發展,不得冒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也不得將本人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醫保審核人員玩忽職守,被判刑
2013年1月至2016年10月間,時任某縣級市醫院院長彭某某(已判刑)等人利用國家對殘疾兒童醫治政策,誘騙殘疾人家屬信任,先后對多名殘疾患者通過虛開治療次數、偽造住院治療相關材料,虛開治療費、藥費,騙取醫保基金。
時任該縣級市社保局副局長的吳某某及該局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股股長的余某某負責復核、審核該醫院每月報送的殘疾兒童醫療費用報銷,二人未認真執行國家醫保報銷文件規定,對該醫院上報的相關資料未認真審查即通過,亦未組織、督促對該醫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實地監督檢查,致使該醫院騙取國家醫療基金,造成國家財產巨大損失。經審計,被某縣級市醫院騙取的醫保基金中,經吳某某審核的數據為人民幣875余萬元,經余某某復核的數據為人民幣521余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吳某某、余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二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法院表示,醫保基金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義務嚴格核查報銷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