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就“搭便車”中產生的事故損失在駕駛人、乘車人間合理分配,一方面體現了對“好意同乘”的肯定和維護,另一方面也督促駕駛人同樣強化責任觀念。
廣州日報訊(全媒體記者章程)12月2日是“全國交通安全日”,最高人民法院當日發布5個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其中,在一則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法院明確:“好意同乘”情形下,機動車駕駛人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適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在顏某與劉某、顧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顧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劉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劉某及搭乘人顏某受傷,雙方車輛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壞。
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顧某、劉某負事故同等責任,顏某無事故責任。顧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顏某訴至法院,請求劉某、顧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合計22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無償搭載顏某,屬于“好意同乘”行為。劉某作為車輛駕駛人,對搭乘人顏某負有安全方面的注意義務。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據此,由于并無證據證明劉某對事故的發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因此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法院為此判決,酌定劉某承擔其中30%部分的賠償責任,賠償顏某5680元。
法院指出,“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車”,是指駕駛人出于善意,無償地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非營運行為?!昂靡馔恕弊鳛橹藶闃返纳埔饫袨?,對于促進形成互助友愛的社會風尚具有積極意義,也符合綠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還有利于緩解公共交通壓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決依法合理認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車輛駕駛人的責任,既合理分配了搭乘人的損失,也有助于督促駕駛人切實負起責任和安全駕駛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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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因交通事故受傷后是否有權請求賠償誤工費,應根據其是否存在因誤工導致收入減少的情形進行判斷,不能簡單地以法定退休年齡來確定是否支持誤工費。
超法定退休年齡誤工費仍受支持
譚某駕駛小型轎車與金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金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譚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金某無責任。譚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時,金某已年滿70周歲。金某訴至法院,請求譚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包括誤工費在內的各項損失合計9.4萬余元。某保險公司抗辯稱,金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無權請求賠償誤工費。
審理法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除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損失外,還應當賠償被侵權人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本案事故發生時,金某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根據其提交的送貨單、記賬本、企業負責人出庭陳述等證據,可以證實金某受傷前不僅具備相應勞動能力,且持續為多家企業提供運貨服務,有較為穩定的收入。故人民法院結合誤工時間等事實,認定保險公司應當賠償金某誤工費損失4.5萬余元,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金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約8萬元。
當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繼續工作、勞動的情形較為常見,其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因交通事故受傷后是否有權請求賠償誤工費,應根據其是否存在因誤工導致收入減少的情形進行判斷,而不能簡單地以法定退休年齡來確定是否支持誤工費。
本案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仍依靠自身勞動獲取收入的被侵權人請求賠償誤工費損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充分體現了對超齡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尊重和維護,有利于充分發揮老年人的作用,推動實現老有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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