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春節將至,有市民在采購年貨時留意到,市面上那些內含獨立小包裝的食品,不少獨立包裝上沒有標注生產日期或保質期等信息,其中有的會注明“單片/單個非最小銷售單元”。這讓有的消費者犯了難:“以為瓶蓋上有生產日期,箱子早就扔了。”
不少市民之所以會遇到找不到小包裝食品生產日期的情況,是與食品廠家對“最小銷售單元”的定義不同有關。所謂最小銷售單元,是指在產品或服務銷售過程中能夠獨立進行定價、交付和售后服務的最小單位。如一些廠家是以整袋、整箱、整盒來定義最小銷售單元,而另一些廠家則以最小獨立包裝為最小銷售單元。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最小銷售單元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對限期使用的產品,更應在顯著位置清晰標明生產日期或失效日期。而對于最小銷售單元以內的獨立包裝產品,目前并無相關硬性規定。另外,商場在產品散裝售賣時,要按照相關法規,把生產日期等信息標注在透明容器或貨架標簽上。也就是說,如果一個糖果盒里有10顆糖,每顆糖的獨立包裝上可以不印生產日期,但糖果盒上必須要印。如果有經營者要對糖果進行分裝售賣,就要依照法律法規,在售賣點標清楚相關信息。
而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商場、超市對散裝食品生產日期等信息標注得不夠醒目,導致常常被消費者所忽略;另外,很多消費者都會習慣性扔掉最小銷售單元食品外包裝,若里面獨立小包裝未標注生產日期等關鍵信息,就無從判斷其是否在保質期內,就會導致消費者對這些小包裝食品產生棄之可惜、食之危險之感,從而陷入兩難。消費者由于看不到生產日期,就很有可能會誤食過期食品,給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帶來危害。
食品包裝上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看起來是小事,卻實實在在關系到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食品安全。從保障消費者權利的角度來看,最小銷售單元里面的最小包裝食品不妨統一標注生產日期,這樣不僅能讓消費者更準確、便捷地判斷食品安全信息,也是給食品安全加上了一道“雙重保險”,還能夠有效避免某些企業將問題食品裝入最小銷售單元銷售。
雖然我國法律法規對于最小銷售單元以內的獨立包裝產品是否需要標注生產日期并無強制性規定,但是既然最小包裝食品是獨立的,實際銷售中也存在與最小銷售單元分離的可能性,而這種分離直接影響到消費者合法權益,那么法律層面也該最大化保障消費者知情權。也就是說,有必要在法律層面統一規范最小包裝食品生產日期等信息標注,以堵上相關食品安全漏洞。這么做自然會增加企業成本,但這種成本是有必要承擔的。本著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食品企業就應該以最完善的信息標注滿足消費者對知情權的細化要求。
總之,最小包裝食品上標注生產信息雖小,但卻關乎食品安全大事。在重要信息標注上,食品企業不妨再細致周到些,將對食品安全的嚴格把控落實到產品的生產、標注、銷售的每個細節之中。有條件的廠家更是可以優化自身產品包裝方式,便于消費者辨別。此外,相關部門也應加大巡查力度,督促銷售散裝食品的商家嚴格遵守食品標識規定。作為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也應仔細查看日期標識,不要急于丟掉外包裝袋,若發現部分散裝產品未標明生產日期,也可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多方合力,才能更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堵上食品安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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