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發布《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合規指引》。在消費者權益層面,服務協議與交易規則明確,網絡交易平臺應以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算法推薦服務情況,提供不同意網絡交易平臺進行算法推薦的選項,并保證在其承諾范圍內使用算法推薦技術,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我國平臺經濟市場規模迅速擴張,在促進市場經濟、擴大就業市場、發展服務新業態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平臺服務范圍的不斷延伸和服務模式的不斷創新,使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自我監督不到位、自我管理不完善的問題日益凸顯,不利于平臺經濟持續發展。《指引》將引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兼顧多方利益主體,維護多方合法權益,建立并完善自身管理體系,為平臺經濟的良性健康發展提供充分保障。
《指引》明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管理體系,依法建立并實施與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相配套的管理制度。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強制交易或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積極履行合同義務,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不得惡意訂立合同后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日期前五日,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并為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的隨時取消或者變更自動續費的選項,且不得收取不合理費用;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評價途徑,不得破壞消費者信用評價或影響消費者獲取真實信用評價;以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算法推薦服務情況,提供不同意網絡交易平臺進行算法推薦的選項,并保證在其承諾范圍內使用算法推薦技術,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發送商業性信息,發送信息時提供拒絕接收的選項。
此外,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身份信息及營業執照、行政許可等主體資質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對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臺內經營者進行動態監測,及時提醒已不符合免于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平臺內經營者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指引》明確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停止安裝使用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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