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烘焙品牌好利來因通報表揚兩名員工“連續工作29小時”并發放1000元獎勵引發爭議。根據通報內容,兩名員工因“主動留店通宵制作情人節產品”連續工作29小時,為鼓勵員工“積極主動的責任感和拼搏精神”,門店為每人發放獎勵1000元。
這樣的鼓勵行為讓人不禁產生疑問,這究竟是當代勵志故事,還是披著雞湯外衣的內卷文化?員工的敬業精神固然值得欽佩,但這樣的行為大可不必作為典型表揚。以倡導“奮斗精神”為名,實質是對過度加班現象的變相合理化。
連續工作29小時,已經構成對現有法律法規的挑戰。《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時長不得超過36小時,單次連續工作29小時已遠超其范圍。
從時薪來看,獎勵也算不上有競爭力。有人算了一筆賬,假設兩名糕點師傅月薪是5000元,一個月按照21.75個工作日來算,時薪為28.74元。按照延時加班1.5倍工資來算,時薪為43.11元。這樣算來,額外加班的21小時,本來就應有905.31元的勞動報酬,兩者差距并不大。即便企業對外表現出一定的物質性補償,但這種以“獎勵”替代“補償”的說辭,不僅規避了企業違法安排加班的本質,更將員工的健康與應有的尊嚴當成了“商品”物化處理。
以“自愿加班”為由頭,將超出工作負荷的行為粉飾為“責任感”與“拼搏精神”,這種做法是對勞動者自身價值和美好品德的異化。但這樣的情況在現實中并不少見,這種看似“正能量”的行為,反而更容易招致負面影響。
網友的評論也很尖銳,“蛋糕再香甜也品不出了”,折射出公眾對“自愿加班”這種“拼搏精神”的抵觸。
真正的企業責任,應體現在對“人”的尊重而非對“工時”的崇拜。不應鼓吹“加班就是敬業”這樣的英雄主義,而應關注每一個具體的勞動者,提升工作效能,崇尚依法勞動取酬。即便面臨較大的任務壓力,企業也可以通過調度人力資源、合理分配任務,實現提升效能的結果,而不是一味鼓吹超負荷加班。同時企業也需要構建一套更為精細化的績效評估機制,側重于更人性化地衡量員工的價值貢獻,而非簡單以工作時長作為指標;監管機構也有必要加大主動巡查力度,針對“自愿加班”這樣的現象,及時執法規范。
企業應深刻認識到,穩健且具有可持續性的勞動關系,才是品牌得以長遠發展的根本保障,也是品牌真正正能量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