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寫進最高檢工作報告的典型案例徐某正當防衛案,經CCTV《熱線12》報道后沖上了熱搜榜。
2024年3月7日,上海市松江區某小區兩住戶因滴水引發矛盾,一樓住戶康某沖上二樓,一腳踹開了防盜鐵門,沖進客廳,將女子徐某按在沙發上用拳頭實施毆打。徐某遂拿起桌上的菜刀砍了康某一下,導致康某左頂骨骨折,經鑒定構成輕傷二級。而徐某的頭部、頸部、手背、手肘及腿部均被康某毆打,經鑒定構成輕微傷。
康某踹門進入徐某家中。 圖源:CCTV熱線12
2024年4月,公安機關以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批準逮捕,松江區人民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認為,傷者康某對徐某實施持續毆打,徐某的生命權、健康權有受到侵害的現實緊迫威脅,徐某隨手拿起餐桌上的菜刀朝康某揮砍了一刀,是為了制止康某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認為徐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行為。檢察院依法對徐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2024年5月,公安機關依法撤銷該案,康某也受到了行政拘留的處罰。
其實關于正當防衛的案件,已經連續7年被寫進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當中,“法不向不法讓步”的原則鏗鏘有力、深入人心。但是,每一起正當防衛案件的披露,都無一例外地會引發公眾熱議。
一方面,是因為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正當防衛的適用受到了嚴格限制,幾乎成為“沉睡條款”,相反“誰受傷,誰有理”“能跑為什么不跑?”之類判例不少;另一方面,公眾對防衛案件有天然的代入感,會想象:自己如果是那個被挑釁、被侮辱、被威脅的人,在當時的場景下會做出怎么樣的反應?
檢方提供的案發現場畫面。圖源:CCTV熱線12
所以,每一起正當防衛案件被廣而告之,成為典型案例,乃至進入最高檢的工作報告當中,都是在豐富公民自衛權的顆粒度,為公民行使正當防衛權提供更多的參考。
就本案而言,關鍵點在于:行兇者“赤手空拳”,而正當防衛者首先動用了菜刀,但不能將徐某首先動刀的情節孤立起來看,甚至搞機械辦案,認為是徐某“升級了沖突”。
相反,檢察機關通盤審視了案件的細節,設身處地地為當事人著想,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沒有在事后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苛責防衛人。
第一,行兇者是一個身高1米90以上,能夠一腳踹開防盜鐵門的壯漢,直接闖進他人的家中,毆打一名身材嬌小的女性,雖然沒有使用兇器,但毆打行為已經對徐某造成了嚴重的人身傷害,滿足正當防衛的發生要件。如徐某所述,被毆打時“我的手一直在肚子上面,我喊不出來,因為我頭是捂著的,我想我肯定要死了”。
其次,徐某揮刀反擊,菜刀是在當時在廚房做菜的丈夫帶到客廳里的,自己在被身體明顯強壯于自己的康某毆打,并且看見丈夫被拉扯之后,情急之下用菜刀防衛,并且只砍了一刀。
這一刀的確導致了康某輕傷,事后回看,可能徐某當時還有更好的反擊、防衛手段,但是,這種“事后思維”恰恰違背了常識,也違背設立正當防衛制度的初衷。刑法設立正當防衛制度就是為了賦權公民自我保護、勇于與犯罪分子作斗爭,而不是畏首畏尾,更不是以“你本可以……”的思維來苛責人身面臨嚴重威脅、情緒極度緊張的當事人。
刑法對于正當防衛的最基本的設定就是,只要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就是正當防衛,而不是要求防衛措施能“點到為止”“毫厘不差”。
“法不向不法讓步”的內涵還包括:不法者應該承擔更嚴重的后果、更嚴苛的審視。當行兇者踹開他人的家門,闖入他人的私宅,借著體力優勢毆打女性的時候,就應該想到法律是站在被害者那一邊的,自己可能受到基于正當防衛的“傷害”的,甚至失去生命,這樣才能顯示法律的震懾作用、教育作用。
“激活刑法20條”是全社會的共識。這起女性刀砍踹門行兇者案的公正處理,進一步豐富了正當防衛的適用場景,讓守法者(特別是體力不占優勢的女性)吃下了定心丸:面對嚴重的人身威脅,哪怕是主動“動刀”,只要滿足法定要件依然構成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