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訂力度之大、涉及條文之多、改革舉措之廣前所未有。新法全面體現了職業教育重要精神,及時將行之有效的政策舉措和實踐成果轉化為國家意志,聚焦職業教育改革熱點難點問題,在治理體制機制、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產教融合、職教高考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必將有力保障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
多元共治職責劃分更清晰。職業教育是面向社會的跨界教育,理順多元共治的體制機制是此次修訂的重要內容。新法把國務院職業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法定化,明確了國家部門、中央地方的法定職責。規定國務院建立職業教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全國職業教育工作;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其他相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各司其職;強化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權,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整合、優化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職業教育工作職責,統籌區域內職業教育發展。新法還明確了政府、教育機構、群團組織、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在發展職業教育中的義務與責任,體現了職業教育的多元跨界特征,必將更好推動政府和社會資源整合共創新局。
職業教育體系更強調融通貫通。構建完整體系是職業教育改革的核心任務和邏輯主線。目前,中職—職業專科—職業本科一體化的職業學校體系基本建成。新法明確縱向貫通、橫向融通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更加突出經濟發展的需求性、終身學習的開放性、職業教育的系統性、產教融合的類型性。就縱向貫通而言,新法規定職業學校教育分為中等職業學校教育、高等職業學校教育,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延伸到本科及以上教育層次,同時支持在普通中小學開展職業啟蒙、職業認知、職業體驗等。就橫向融通而言,新法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各級各類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學分、資歷以及其他學習成果的認證、積累和轉換機制,推進職業教育國家學分銀行建設,促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學習成果融通、互認,為全民終身學習提供了制度基礎。
普職雙軌更加重視協調發展。社會上長期存在職業教育是二流教育、次等教育的刻板印象,“重普輕職”是不少人的固守觀念。新法更精準地闡述職業教育內涵、價值與定位,明確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體現了理念上的重大創新。新法將“教育分流”修改為普職“協調發展”,這是更加科學規范的表述,澄清普職不是各行其道,而是相輔相成。新法規定在義務教育后的不同階段因地制宜、統籌推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協調發展,各地可以因地制宜規劃職業學校和普通學校的招生規模,增強了普職比例的靈活性,是職業教育更加自信的表現。事實上,高職專科、專業碩士招生規模已占明顯優勢。
職教本科發展上升為國家意志。目前,我國已有32所職業本科大學,在校生12.9萬人,2021年招生4.1萬人。2021年3所普通本科學校申請設置職業本科教育專業。從職業教育體系看,職教本科仍是短板,成為職業教育學生升學通道的瓶頸。新法將職教本科作為體系建設的重要一環,允許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層次職業學校開設職業本科教育專業,拓展了職業教育本科發展新路徑,助力職教本科發展走上快車道。教育部將支持一批國家優質高職專科院校升格為職業本科學校,穩步擴大職業本科學校和職業本科教育專業的規模,努力實現2025年職業本科教育招生規模不低于高等職業教育招生規模10%的目標。
職教考試招生開辟了專門通道。考試招生是職業教育改革的突破口,是優化類型定位、暢通學生升學通道的關鍵。2013年以來,山東、江蘇、江西、四川、重慶、福建、安徽等地對“職教高考”進行試點,取得了良好效果。新法提出建立符合職業教育特點的考試招生制度,規定高等職業學校采取文化素質與職業技能相結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學生;對有突出貢獻的技術技能人才,經考核合格,可以破格錄取。教育部將依法擴大職業本科、職業專科學校通過“職教高考”招錄學生比例,使職教高考成為高職招生主渠道。指導各省建立職業教育統一招生平臺,匯總發布實施職業教育的學校及其專業設置、招生情況等信息,提供查詢、報考等服務。
產教融合路徑更寬更實。產教融合是職業教育的基本辦學模式,也是職業教育最突出的辦學優勢。長期以來,產教融合“合”而不“深”,校企合作校“熱”企“冷”,成為職業教育改革的痛點難點問題。新法將“產教結合”提升為“產教深度融合”,強調國家發揮企業的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推動企業深度參與學徒培養培訓、教材開發、教師培養培訓、學生實習實訓,鼓勵企業舉辦高質量職業教育。新法規定了深度參與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業獎勵、支持、稅費優惠、收入分配等激勵政策,必將提高企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教育部將積極落實系列產教融合政策,加強企業舉辦職業教育問題研究,制定舉辦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職業學校的具體辦法,落實“金融+財政+土地+信用”激勵政策,探索建立產教融合政策執行情況的監測機制,讓產教融合走得更深更實。
職教學生權益保障有法可依。職業教育學生實習淪為廉價勞動力、落戶受限制、就業受歧視、職務職級晉升難等權益受損的情形時有發生。教育部聯合人社部、工信部等部門對此加強了治理,職業學校學生權益保障取得初步成效。新法第五章增加了相關內容,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置妨礙職業學校畢業生平等就業、公平競爭的報考、錄取、聘用條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招錄、招聘技術技能崗位人員時,應將技術技能水平作為錄用、聘用的重要條件。職業學校明確實習實訓的內容和標準,不得安排學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無關的實習實訓,不得以介紹工作、安排實習實訓等名義違法收取費用。新法還對侵犯學生實習期間權益的法律后果做了專門規定。
總而言之,新法出臺對推動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意義重大,職業教育必將在教育強國、人力資源強國和技能型社會建設中發揮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前途廣闊、大有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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