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我國第一部流域保護法《長江保護法》正式實施。這部法律亮點何在?長江禁捕緣何期限十年?黃河保護立法工作進展如何?人民網強國論壇記者就相關話題對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進行了專訪。
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 (人民網記者 張桂貴攝)
《長江保護法》令“保護”不再單一
“我們這部法律和原來的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不一樣。”呂忠梅告訴記者,《長江保護法》是按照“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長江經濟帶建設的戰略定位構建的法律框架。過去的環境保護法屬性單一,《長江保護法》雖然名為“保護法”,但實際上具有“保護法+利用法”或者“保護法+開發法”的綜合屬性。可以明顯看到的是,《長江保護法》除有資源保護、污染防治、生態修復的相關內容以外,還專門設有“綠色發展”一章。
一段時期以來,長江流域一些地方,人與自然爭水,生態用水難以保障,出現了河湖生態系統萎縮、退化等問題,對此,《長江保護法》首次建立了生態流量保障制度。“《長江保護法》生態流量保障制度,致力于化解長江流域生產用水、生活用水和生態用水之間的矛盾,通過生態流量約束解決長江生態平衡問題,有利于長江流域安全與可持續發展。”呂忠梅表示。
流域協調機制是《長江保護法》的亮點之一
呂忠梅說,長江流域橫跨中國東中西部,涉及19個省(市、區)。因為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上中下游不同省份對于長江的需求是不同的,加上流域資源的不同用途由不同的中央部門進行管理,導致了流域管理的“九龍治水”局面。
為協調好各種利益關系,《長江保護法》規定,國家建立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統一指導、統籌協調長江保護工作。呂忠梅介紹,協調機制由國務院設立,負責審議長江保護重大政策、重大規劃,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大事項,督促檢查長江保護重要工作的落實情況。
不僅如此,呂忠梅還強調,在此流域協調機制之下,《長江保護法》對各地方、部門的職責也做了詳細的規定,直接規范至縣級政府,以此推動長江流域保護從“九龍治水”向“一龍管江”的轉變。
禁漁十年期限是有科學依據的
“長江全流域生態環境形勢一度非常惡劣。”在談及長江生態環境時,呂忠梅表示,長江中一些江段出現了自然狀況下捕不到魚的“無魚”級別。為恢復長江生態系統,2021年1月1日起,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等重點水域將實行十年禁捕。《長江保護法》第五十三條也明確規定,國家對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行嚴格捕撈管理。
呂忠梅表示,長江流域魚類品種非常豐富,但幾乎在長江全流域都可以生存的有青、草、鰱、鳙四大魚種,這些魚類的生命周期為三到四年,而生物物種的自然恢復需要三到四個生命周期。因此,以長江中四大標志性魚種的自然恢復周期為科學依據,實施長江十年禁捕,主要是為長江水生生物多樣性的自然恢復提供充足的時間與空間保障。
談及十年禁漁期間28萬長江漁民的生計問題時,呂忠梅介紹說,國家已經做出了政策安排,首先是為漁民上岸提供一定補貼,在轉崗轉產過渡期內給予漁民財政補貼,并組織職業培訓,讓漁民能夠從事捕魚之外的工作,例如水產養殖、生態環境保護等。同時,也可以將漁民納入城鄉低保范圍,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因十年禁漁使得他們的生活質量急劇下降。
黃河保護的立法工作正在有序推進
“2021年,我們研究會的年會主題就是‘黃河保護的立法工作’。”作為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呂忠梅向記者表示,專家學者們會從法學研究的角度,為黃河保護立法提供理論支持和立法方案。
呂忠梅認為,《長江保護法》將長江經濟帶建設的“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定位統一于一部法律之中,這種立法模式對于黃河保護立法非常有價值,有助于在黃河立法中樹立協調處理黃河流域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的理念,再針對黃河生態系統自身的特殊流域問題,建立相應法律制度。
呂忠梅還表示,《長江保護法》高度重視長江的流域性特征,從長江流域整體性、系統性、協同性出發,統籌考慮長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的關系,對流域保護的短板、弱項、空白點做了非常細致明確的規定,增強了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實施可評價性,這種立法方法也可為黃河保護立法提供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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