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張改平(照片由受訪者本人提供)
產業振興是鄉村振興的基礎與關鍵,畜牧業是鄉村產業振興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我國平原農區畜牧業發展受到養殖用地政策的嚴重約束。
全國政協委員、河南農業大學校長、院士張改平表示,平原農區是人口密集區,也是糧食主產區,發展畜牧業有傳統、有基礎、有市場。
“養殖用地供求缺口較大、提高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率需要調整用地結構、耕地地力提升需要調整用地結構。”張改平表示,從國外經驗與過去傳統看,“以地定養、有種有養”成為慣例。歐洲丹麥、荷蘭是畜牧業出口大國,其種養結合的主要經驗就是根據土地數量確定畜禽養殖數量,實現畜禽養殖糞便的就近消納。如荷蘭規定每公頃耕地養殖奶牛1.54頭、歐盟為2.9頭。即便是中國過去農村家庭散養,也是符合“人養豬、豬養田、田養人”的種養結合循環發展模式。
對此,張改平建議,允許適度規模養殖場進入基本農田。授權平原農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大片基本農田中劃出一定比例變更為一般農田,用于養殖用地,而基本農田劃出部分的額度由其它一般農田轉入,實現總量平衡、結構優化。具體如下:
加強對平原農區基本農田分布情況的調研。確定可以允許適度規模養殖場進入的基本農田特征與標準。基本農田相對分散區域不必要再變更用地性質,大量連片基本農田適宜允許進入。
依據生態承載力適度確定養殖規模。一般按照每千畝植物配套存欄1000-2000頭豬(或2000-4000只羊,200-300頭牛、30萬只家禽)。具體規模確定需要考慮經營主體形式、資源稟賦、領導力、融資力等。
加強對變更土地的監管。嚴格落實占補均衡原則,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得減少。對于占用基本農田開展養殖后退出的農用地,原則上恢復原來的土地性質。上級自然資源與規劃部門要加強對土地變更的過程管理,對違規占用基本農田現象進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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