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福州市出臺了《福州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管理辦法》,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序進行。
該辦法指出,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在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工作的基礎上,與賠償義務人就損害事實與程度、賠償責任承擔方式、啟動時間與期限等進行平等協商,達成賠償協議,促使賠償義務人落實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責任,及時對生態環境進行恢復。
賠償義務人積極配合通過磋商方式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及恢復責任,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損害后果的,行政機關在查處其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時,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作為量刑情節予以充分考量。
賠償義務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恢復責任不能免除因損害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當及時公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情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