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工傷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甘肅省決定從2019年1月1日起,對全省行業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水平調整,各項待遇在今年9月底前落實到位。
本次調整范圍為2018年12月31日之前發生工傷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企業工傷人員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之后發生工傷,并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已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費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工傷人員以及已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的企業工傷人員參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不參加傷殘津貼調整。
調整后,傷殘津貼按傷殘等級調整的工傷人員一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07元,二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02元,三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98元,四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93元,五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88元,六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79元。按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調整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不滿10年的,再增加20元;滿10年不滿20年的,再增加30元;滿20年不滿30年的,再增加40元;滿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五至六級傷殘職工,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不滿10年的,再增加10元;滿10年不滿20年的,再增加20元;滿20年不滿30年的,再增加30元;滿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以2018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為50%,即每人每月調整到307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為40%,即每人每月調整到245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為30%,即每人每月調整到1843元。供養親屬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8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1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6元。
(原標題:我省調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等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