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11月29日召開的《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宣傳貫徹電視電話會議上了解到,新修訂的這一條例12月1日起施行。條例突出保護優先原則,明確了各級政府及部門的監管責任,嚴格約束開發行為,筑牢秦嶺這一國家重要生態安全屏障。
條例規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遵循保護優先、節約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科學利用、嚴格監管、公眾參與的原則。涉及秦嶺的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遵循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核心保護區不得進行與生態保護、科學研究無關的活動;重點保護區不得進行與其保護功能不相符的開發建設活動。
禁止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勘探、開發礦產資源和開山采石,禁止在秦嶺主梁以北的秦嶺范圍內開山采石。已取得礦業權的企業和現有采石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退出。
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禁止房地產開發。在一般保護區進行房地產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在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實行產業準入清單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準入清單要求,嚴格建設項目審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在監督管理方面,加大考核評價與責任追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對秦嶺生態環境質量狀況持續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嶺生態環境質量狀況改善目標的地區,要對有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提高違法處罰標準,加大處罰力度,進一步夯實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